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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简化和规范代开普通发票办理程序和手续的公告【全文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简化和规范代开普通发票办理程序和手续的公告【全文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6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14-05-20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申请代开普通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6号规定,第二条第(一)项中“对于个人小额(低于增值税按次纳税起征点)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和服务的,不需提供《代开普通发票付款方书面确认证明》”同时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有关要求,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办税效率,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决定对代开普通发票办理手续进行简化和规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范围与对象
  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中关于“申请代开发票的范围与对象”的有关要求的,可以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其中依法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代开普通发票的,可以向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的办税服务厅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二、简化和规范办税服务厅代开普通发票的办理程序和手续
  (一)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