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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计算机中央处理器(CPU)等电子产品出口退(免)税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计算机中央处理器(CPU)等电子产品出口退(免)税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甬国税函[2009]152号 2009年5月31日

USHUI.NET®提示:根据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8.6.15)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局(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计算机中央处理器(CPU)等电子产品出口退(免)税管理的通知 》 ( 国税函〔2009〕24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严格审核《通知》第三条列名的海关商品码下货物的出口退税,对其中每一笔相关货物按照《通知》要求审核其有关情况,将有关调查取证资料编号装订成册,同时填列《宁波市出口CPU等电子产品相关情况调查表》(见附件,以下简称《调查表》,具体联次由各地视需要制定),并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一)对外贸企业已申报且市局已审批但国库尚未办理退库的符合《通知》第一条第(一)款的出口退税,各地应在出口企业最近一次申报的出口退税中扣回,并在特殊录入时,“退补原因”统一表述为“总局245号”。如果该企业近期没有出口退税
的,应将其追缴入库。
对符合《通知》第一条第(一)款并能够排除骗退税嫌疑的
相关出口货物,在企业申报退税时,将该《调查表》其中一联作为企业申报退税的附表之一,装订在申报当月的出口退税申报表中一并存档。
对符合《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