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办理税务登记问题的公告 【全文废止】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14-04-28
USHUI.NET®提示:根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修订联合办证业务规程的公告
》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4号
)规定,附件《国、地税联合办证业务规程》自2014年10月1日起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规定,全文废止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圳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涉及税务登记问题的批复》(税总函〔2013〕177号),现将办理税务登记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申报办理设立和变更税务登记,有关证件、资料齐备、符合要求的,税务机关在收到申报后即时办结。
本公告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原《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办理税务登记问题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