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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高端人才和企业人才子女入学实施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高端人才和企业人才子女入学实施办法》的通知
东府办〔2019〕4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高端人才和企业人才子女入学实施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13日


东莞市高端人才和企业人才子女入学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积极打造“湾区都市、品质东莞”,进一步做好本市高端人才和企业人才子女入学的服务工作,推动本市产业结构和人才结构的优化,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中共东莞市委关于印发〈推进“湾区都市、品质东莞”建设行动方案〉的通知》(东委字〔2019〕1号)、《 中共东莞市委、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走在前列的意见》 ( 东委发〔2015〕5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端人才包括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评定的各类高层次人才;企业人才是指特定企业(机构)聘用的管理、技术两类人才。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作的高端人才及设立的内资、外资企业(机构)的人才,其子女入学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符合以下类型的高端人才,其子女可依照有关政策规定,由市或园区、镇(街)教育部门安排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享受本市户籍学生同等待遇,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至政府购买学位的民办学校:

(一)东莞市特色人才。依照《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东莞市特色人才特殊政策实施办法》及配套实施细则的通知》 ( 东府〔2018〕32号等文件认定、评定的,在本市就业或投资的特级、一、二、三、四类高层次人才。

(二)东莞在站博士后。依照《东莞市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 东府办〔2017〕145号),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含分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博士后公共实验室、服务于博士后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及社会机构的在站博士后。

(三)东莞青年领军人才。根据《 东莞市“十百千万百万”人才工程行动方案》 ( 东府〔2018〕147号,入选“青年领军人才”者。

(四)入选东莞市培养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的人才。根据《东莞市培养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 ( 东府办〔2018〕107号,入选东莞市培养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者。

(五)在莞就业或投资的香港和澳门户籍高端人才。符合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或经评定入选其他市级以上高端人才项目,并在莞投资或就业的香港和澳门户籍人才,其子女享受内地高端人才子女同等入学待遇。

符合前款第(一)(二)项的高端人才,其子女初中毕业可按本市户籍学生待遇报考高中阶段学校。

第四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机构),其管理和技术人才子女可由市或园区、镇(街)教育部门按分配指标数安排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享受本市户籍学生同等待遇,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至政府购买学位的民办学校。指标名额原则上只用于安排在本企业缴纳社保满1年(计算至当年8月31日)及以上的企业(机构)高管和技术骨干子女入学,特殊紧缺人才另行提交申请和有关资料(倍增计划试点企业骨干人才可放宽至与试点企业签订2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且在该试点企业缴纳社保一个月以上):

(一)主营业务收入首超50亿元、100亿元的大型骨干企业。在大型骨干企业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50亿元、100亿元的次年起,连续3年每年分别提供10个、20个义务教育入学指标。

(二)经本市认定的招商引资重特大项目。其年度财政效益贡献达到所在园区、镇(街)财政效益贡献标准的,自次年起5年内,每年提供2个义务教育入学指标。如企业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50亿元、100亿元,自超过50亿元、100亿元的次年起,连续3年每年分别提供10个、20个义务教育入学指标。

(三)上一年度财政效益贡献在全市排名前50名的企业(房地产企业除外)。其财政效益贡献在全市排名前10名的,当年提供30个义务教育入学指标;排名11-20名的,当年提供25个义务教育入学指标;排名21-30名的,当年提供20个义务教育入学指标;排名31-40名的,当年提供15个义务教育入学指标;排名41-50名的,当年提供10个义务教育入学指标。

(四)上一年度财政效益贡献在各园区、镇(街)排名前30名的企业(房地产企业除外)。其财政效益贡献在园区、镇(街)排名前10名的,当年提供4个义务教育入学指标;排名11-20名的,当年提供2个义务教育入学指标;排名21-30名的,当年提供1个义务教育入学指标。

(五)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超10亿元人民币的企业。当年提供1个义务教育入学指标。

(六)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和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包括: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国家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广东省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国家电子商务示范企业每年提供2个义务教育入学指标;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广东省电子商务示范企业自认定当年起,5年内每年提供1个义务教育入学指标。

(七)省级以上名牌名标企业。包括:中国驰名商标持有企业,广东省著名商标持有企业、广东省名牌产品持有企业。中国驰名商标持有企业每年提供2个义务教育入学指标;广东省著名商标注册企业、广东省名牌产品持有企业自认定当年起,5年内每年提供1个义务教育入学指标。

(八)省级以上研发机构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包括: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国家企业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广东省企业重点实验室、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省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国家企业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每年提供2个义务教育入学指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广东省企业重点实验室、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和省级新型研发机构自认定当年起,5年内每年提供1个义务教育入学指标。

(九)市“倍增计划”试点企业。试点企业原已享有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指标的,在倍增期间指标数量按其认定前一年的基础上翻倍配置。试点企业原未享有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指标的,在倍增期间分三个档次直接给予指标,具体档次标准为:试点企业被认定前一年营业收入10亿元(含)以上的给予6个指标;营业收入2(含)-10亿元的给予4个指标;营业收入2亿元以下的给予2个指标。

(十)上市企业、上市后备企业(已向证监会申报材料)。分三个档次直接给予义务教育入学指标,具体档次标准为:上市企业和上市后备企业(已向证监会申报材料)被认定前一年营业收入10亿元(含)以上的给予6个指标;营业收入2(含)-10亿元的给予4个指标;营业收入2亿元以下的给予2个指标。

以上入学指标不累加,同时符合多项条件的,只可任选一项进行申报。

第五条  符合第四条第(一)(二)(三)项的企业人才,可在核定入学指标数内申请其子女入读企业(机构)所在园区、镇(街)或自有房产所在园区、镇(街)的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或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