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快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粤府〔2017〕62号 2017-06-09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东省加快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发展改革委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17年5月17日
广东省加快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53号),进一步促进我省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着力将广东打造成为华南风投创投中心,制定本方案。
一、培育多元创业投资主体
(一)积极鼓励包括天使投资人在内的各类个人从事创业投资活动。鼓励成立公益性天使投资人联盟等各类平台组织,培育和壮大天使投资人群体,促进天使投资人与创业企业及创业投资企业的信息交流与合作,推动天使投资事业发展。规范发展互联网股权融资平台,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培育一批运作规范、专业能力强的省级互联网股权投融资平台示范企业。(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工商局、金融办,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培育本土创业投资品牌机构。通过市场化手段运作母基金、直投或跟投方式,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的创业投资品牌。支持粤科金融集团进一步做大做强,获取更多金融牌照,着力打造覆盖创业投资、产业基金、小额贷款、融资担保、融资租赁、资产评估与交易、科技金融产业园区等业务的综合性科技金融控股集团。广州、深圳要进一步培育形成若干国内知名的创业投资机构。支持具备条件的国有创业投资企业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鼓励在市场竞争中培育和发展一批具有重大影响力和竞争力的本土创业投资品牌。(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国资委,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多渠道拓宽创业投资资金和项目来源
(三)建立股权债权等联动机制。积极争取国家支持,将广东列入第二批投贷联动试点地区。支持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设立子公司开展股权投资,与创业投资机构实施投贷联动,提高对创业企业兼并重组的金融服务水平。实施股债联动,鼓励创业投资机构联合金融机构共同成立股债联动基金,为科技型企业提供股权加债权的综合性融资服务。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及其股东依法依规发行企业债券和其他债务融资工具融资,增强投资能力。开展投保联动,鼓励创业投资机构与担保机构合作开展担保换期权、担保分红以及担保换股权等业务。(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金融办,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监局、广东证监局,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培育优质项目源。加快推进科技产业中心建设,到2020年,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达2.8万家以上,全省建成科技企业孵化器超800家,在孵企业数量超5万家,为创业投资机构提供更多优质投资项目源。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规范化公司制改制工作,建立工作联席会议机制和督导考核工作机制,研究制定财政扶持等政策,引导企业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目标,完善公司治理,规范股权结构,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达到具备对接资本市场的条件。(省科技厅、金融办、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政府引导和政策扶持
(五)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创业投资机构、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按国家规定实行应纳税所得额抵扣政策。(省财政厅、地税局,省国税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建立创业投资与政府项目对接机制。建立高新技术后备培育企业信息、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信息等分类信息的科技企业信息库,适时发布相关企业信息。进一步完善省级科技金融综合服务中心和各地市分中心建设,搭建创业投资与企业项目信息共享平台,为科技型企业、创业投资企业提供线上线下专业服务。(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充分发挥广东省科技创新基金、创业引导基金和其他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的作用,带动社会资金投入创新创业和科技成果转化,加大力度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进一步扩大创业创新类引导基金的规模,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集聚放大作用,引导民间投资等社会资本投入。综合运用参股基金、联合投资、融资担保、政府让利等多种方式,进一步发挥政府资金在引导民间投资、扩大直接融资、弥补市场失灵等方面的作用。建立并完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中政府出资的绩效评价制度。(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创新财政出资引导基金管理模式。合理设定政策目标,减少政策性限制,适当降低财政出资引导基金的杠杆比例。加大政策性创业创新类引导基金让利幅度,允许财政盈利全部让渡给基金管理人和其他社会资本出资方。探索建立由受托管理的创业投资机构使用自有资金对投资项目按一定比例跟投的机制。研究完善符合创业投资规律的政策性基金考核机制,重点考核实际支持科技企业或初创企业发展、带动产业发展或带动就业情况。(省财政厅、科技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创新国有创业投资机构管理模式。健全符合创业投资行业特点和发展规律的国有创业投资管理体制,完善国有创业投资企业的监督考核、激励约束机制和股权转让方式,形成鼓励创业、宽容失败的国有创业投资生态环境。鼓励国有创业投资企业内部实施有效的管理人员激励与约束机制,探索建立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和创业投资核心团队持股和跟投机制,研究进一步放宽新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的单一员工持股比例。探索实施国有控股创业投资企业投资项目评估管理改革试点,试点企业投资项目采取估值报告方式,资产评估报告或估值报告可实行事后备案;对已投资项目不再参与增减资的,可采用内部估值方式;在投资时已约定退出价格的,可按约定价格退出,不再进行评估。鼓励地方政府探索将融资平台公司转型升级为创业投资企业。(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国资委,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优化创业投资产业布局。在广州、深圳、珠海、佛山等地规划建设一批基金产业园、基金小镇或股权投资基地,充分发挥广东金融高新区作用,鼓励各地级以上市在基金落户、投资奖励、置业补助、基金管理机构和核心管理团队奖励等方面出台支持力度更大的政策措施。加大资本招商力度,通过省市联动方式,重点加强与国内综合实力领先的创业投资机构开展对接洽谈与合作,充分依托知名机构资源以及投资能力,示范带动区域创业投资发展。(广州、深圳、珠海、佛山市及其他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金融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进一步完善创业投资退出机制
(十一)拓宽创业投资退出渠道。制定规范的管理办法,鼓励省内非上市股份公司到区域股权交易中心集中登记托管,通过区域股权交易中心构建公信高效、安全有序的创业投资项目二级交易市场,为创业投资企业投资退出创造条件。争取国家支持,探索建立区域股权交易中心与新三板的转板对接机制,由区域股权交易中心与证券公司合作开展新三板推荐业务;探索建立新三板与创业板、创业板与中小板的转板对接机制。研究特殊股权结构类创业企业到创业板上市的制度设计。(省工商局、金融办,深圳市人民政府,广东证监局、深圳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优化创业投资市场环境
(十二)优化监管环境。按照宽市场准入、重事中事后监管的原则,积极引导创业投资企业按要求登记备案,及时掌握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情况。加强风险管控,引导创业投资企业建立风险控制机制,做好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工作。加强投资者教育,提高投资者风险防范意识,使相关投资者成为具有风险识别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资者。依托有关专业机构和行业协会,编制广东省创业投资行业年度发展报告。(省发展改革委、金融办、工商局,广东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优化商事环境。各地、各部门不得自行出台限制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市场准入和发展的相关政策。建立创业投资行业发展备案信息共享机制,为创业投资企业备案提供便利。各地级以上市要在注册便利性、服务队伍建设、基金落户后的配套及增值服务等方面进一步提升吸引基金落户的服务能力,形成有利于创业投资集聚和健康有序发展的市场环境。(省发展改革委、工商局、金融办,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优化信用环境。建立健全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