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倍增计划”试点企业骨干人才子女入学资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倍增计划”试点企业骨干人才子女入学资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东府办〔2017〕9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倍增计划”试点企业骨干人才子女入学资助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6日


东莞市“倍增计划”试点企业骨干人才子女入学资助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重点企业规模与效益“倍增计划”全面提升产业集约发展水平的意见》 ( 东府〔2017〕1号)及《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实施重点企业规模与效益倍增计划行动方案》的通知》 ( 东府办〔2017〕11号)政策第二十条“保障教育资源”中“按试点企业规模每年向试点企业提供最多6个公办义务教育入学指标;试点企业已享有子女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入学指标的,数量在原有基础上翻一倍执行。对试点企业骨干人才子女入读民办学校的,由政府通过购买一定数量优质民办学校学位的方式给予支持”的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将试点企业倍增过程(3年或5年)中的财政贡献地方留成增长部分的50%或30%作为服务包资金额度。政府用于补助试点企业骨干人才子女入读民办中小学校的相关费用可从服务包资金中据实列支。

第三条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公开透明、严格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规范使用。

第四条市“倍增计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倍增办”)负责统筹、指导东莞市“倍增计划”试点企业骨干人才子女入学资助工作的实施,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负责提供上一年度“倍增计划”试点企业名单(含过往认定及新认定)、数据和购买民办学位需求;负责资金的申报、受理、审核、发放及监管。

市教育局负责统筹市内各公办、民办学校的学位统计、调配以及保障。

市统计局、市国税局和市地税局负责协助提供或核实试点企业相关数据信息。

市社会保障局负责协助核查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情况。

市财政局负责落实资金预算安排,对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二章申报对象、指标分配及补助标准

第五条以东莞市“倍增计划”试点企业作为申报主体,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试点企业骨干人才与所在试点企业已签订2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且在该试点企业缴纳社保一个月或以上;

(二)为有利于试点企业引进和留住优秀人才,指标优先保障企业技术骨干、中高层管理人员子女,或企业认为有突出贡献的企业人员。

第六条公办学校入学指标分配安排如下:

(一)试点企业原已享有子女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入学指标的,在倍增期间指标数量按其认定前一年的基础上翻倍配置。

(二)试点企业原来未享有子女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入学指标的,在倍增期间分三个档次直接给予指标。具体档次标准为:试点企业被认定前一年营业收入10亿元(含)以上的给予6个指标;营业收入2(含)—10亿元的给予4个指标;营业收入2亿元以下的给予2个指标。

(三)如翻倍指标少于按营业收入划分档次指标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以上试点企业公办学校入学指标不与市其他企业优惠入学指标累加使用。

(四)试点企业骨干人才可按指标为其子女申报入读试点企业所在镇街(园区)或自有房产所在镇街(园区)的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享受本镇街(园区)户籍学生同等待遇。根据试点企业申报情况,市、镇街(园区)倍增办与市、镇街(园区)教育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切实做好试点企业骨干人才子女入读志愿学校的安排。公办学校指标主要解决试点企业骨干人才子女起始年级的入学问题,非起始年级由试点企业注册所在镇街教育部门视学位具体实际给予安排。安排入学的试点企业骨干人才子女,可在同一学校连续读至该学段结束,如升读下一学段,需按指标重新申报。

(五)各镇街(园区)可参照本实施细则,就近解决市镇两级试点企业骨干人才子女的入学问题,充分调配镇街(园区)内部资源,切实保障市级试点企业需求。

第七条民办学校学位补助指标分配安排如下:

(一)试点企业骨干人才子女在倍增期间选择入读我市(小学、初中和高中)优质民办学校的(含起始年级和非起始年级),按本实施细则第八条补助标准给予补助支持。对试点企业按营收规模分三个档次给予补助指标。试点企业在倍增期间享有的民办学校学位补助指标数,其认定前一年营业收入10亿元(含)以上的,总额度为45个;其认定前一年营业收入2(含)—10亿元的,总额度为30个;其认定前一年营业收入2亿元以下的,总额度为15个。对于营业收入提前实现翻倍且经市倍增办认定实现倍增目标的企业,可继续纳入“倍增计划”重新分配所在档次的总额度指标。

(二)倍增期间,试点企业的年度可用额度等于总额度除以倍增周期。试点企业承诺3年实现倍增,倍增周期为3年;试点企业承诺5年实现倍增,倍增周期为5年。(详见下表)


(三)为调动试点企业积极性,实行补助指标与年度营业收入增长激励挂靠机制。试点企业承诺3年实现倍增的,上一年度营业收入需完成30%或以上的增长任务;承诺5年实现倍增的,上一年度营业收入需完成20%或以上的增长任务。完成年度增长任务的试点企业,当年可申报年度可用额度。试点企业每年可申报的实际额度,可通过如下公式计算得出:

可申报的实际额度=年度可用额度×(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年度营业收入增长任务)

当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除以年度营业收入增长任务的计算结果大于1时,取整为1;实际额度计算结果采用向上取整原则。

(四)倍增期间,从获得补助指标当年起,试点企业骨干人才子女可连续每年获得本实施细则的补助,直至该学段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