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创业工作的意见【全文废止】
珠府〔2015〕7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7年12月27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珠府函〔2017〕382号)规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我市现行排除限制竞争政策措施清理结果的通知》 ( 珠府办函〔2018〕181号)规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珠府〔2023〕9号》规定, 全文废止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扶持创业的优惠政策,形成政府激励创业、社会支持创业、劳动者勇于创业新机制”要求,根据《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 (
粤府〔2015〕28号)规定,现就进一步促进我市创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培养提升创业能力
(一)加强创业培训。具有创业要求和培训愿望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城乡各类劳动者(含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本市职业学校和技工院校毕业学年毕业生、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以及登记失业人员,以下统称“有创业意愿人员”),参加本市创业培训机构组织的创业培训,并取得相应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每人每个等级可享受一次创业培训补贴,其中取得GYB培训合格证书的补贴400元、取得SYB或IYB培训合格证书的补贴1000元。鼓励创业服务机构、行业协会等组织开发创业培训(实训)项目,经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评审后纳入补贴范围,组织符合条件人员培训后,每人最高补贴2500元。(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配合)
(二)开展创业实训。建立一批创业实训(见习)基地。创业实训(见习)基地对有创业意愿人员提供创业实训(见习)服务的,按服务人数每人每月500元标准给予创业实训(见习)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为3个月;有创业意愿人员经创业实训(见习)后在本市成功创业(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或其他法定登记手续)的,每成功创业一人按1500元标准给予奖补。创业实训(见习)基地管理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另行制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配合)
(三)推进创业教育。推进创业意识教育,在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全面推进创业教育,将创业教育融入人才培养体系,贯穿人才培养全过程,积极开设创新创业类课程,并融入专业课程或就业指导课程体系。优化创业教育师资结构,吸纳有实践经验的创业者、职业经理人和其他专业人员加入师资队伍。推进创新创业教育示范学校建设,积极搭建创新创业平台。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每年举办1-2期创业领导能力培训班和创业企业骨干人才培训班,培养创新创业人才和企业业务骨干。(市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配合)
二、鼓励创业
(四)提供创业资助。在校及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等学校(含港澳台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和领取毕业证5年内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以下统称“创业者”)在本市成功创业,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就业登记和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给予一次性5000元的创业资助;团队创业的,每增加一名合伙人或股东,再给予2500元的创业资助,每户最高不超过10000元。(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配合)
(五)提供租金补贴。入驻各级政府部门所属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的初创企业(是指注册登记3年内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下同),按照第一年不低于80%、第二年不低于50%、第三年不低于20%的比例减免租金。创业者在本市租用经营场地(含社会资本投资的孵化基地)创业,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就业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经营场地租赁面积、创业人数和带动就业等情况,每年给予最高8000元、最长不超过3年的租金补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各区政府(管委会)、市财政局配合)
(六)开展优秀创业项目资助。结合本地产业发展规划,每年遴选10个左右优秀创业项目并给予重点扶持。对评选为市级优秀创业项目的,每个项目给予5万元至10万元资助。(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市教育局、团市委配合)
三、鼓励创业带动就业
(七)提供创业社会保险补贴。初创企业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或本市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创业者(含合伙人或股东)及其招用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可享受最长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用人单位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之和计算(个人缴费部分仍由个人承担,已享受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同类社会保险补贴的不再重复享受)。本市户籍创业者(含合伙人或股东)在初创企业期间创业失败(注销工商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税务登记),办理失业登记,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从创业失败次月起参照本市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给予最长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创业失败人员已实现就业的,社会保险补贴终止发放。(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配合)
(八)提供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初创企业与被吸纳就业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吸纳就业人数给予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招用3人(含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给予补贴;招用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给予3000元补贴,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配合)
(九)提供人才租房补贴。市、区创业孵化基地内的初创企业招用各类人才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的,给予被招用人才最长2年的租房补贴。具有博士学位的,给予1000元/月;具有硕士学位的,给予600元/月;属于我市紧缺高技能人才的,给予300元/月。已在本市有住房、已承租保障性住房(含人才周转住房)或享受过其他住房补贴优惠政策的不享受该项补贴。同一人员同时符合享受我市多项住房优惠政策待遇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由申请人选择其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各区政府(管委会)、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配合)
四、大力支持留学人员创业
(十)搭建面向全球开放的留学人员创新创业项目申报平台。借助信息化手段,实现留学人员创业项目与我市快捷对接,对有意向来本市发展的高质量创业项目,实行项目预评审,对通过评审的项目落地后,再行兑现相应的优惠政策,力争有更多的高层次留学人员来珠海创业发展。(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
(十一)加大对高层次留学人员创新创业项目的资金扶持力度。在我市重点发展的产业领域取得先进创新成果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项目产业化前景广阔的高层次留学人员,其创新创业项目通过评审的,给予项目经费补贴及办公场地租金补贴,具体按本市有关规定执行。其他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项目可同等享受该项资金扶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牵头)
(十二)扩大中国·珠海留学人员创业园辐射面。支持各区在条件成熟时建立留学人员创业园,并出台本区引进留学人员相配套的创业优惠政策,建立高效的创业园运行管理机制。将市级留学人员创业园优惠政策覆盖到各区,确保各区落实好各项优惠政策和服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
五、完善创业投融资机制
(十三)完善创业小额贷款政策。在本市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办理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办理就业登记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创业者,以及在本市签订有关种养合同且办理就业登记和缴纳社会保险的从事种养业人员,因经营资金不足,向本市创业小额贷款经办银行申请创业小额贷款,按期还本付息后可给予创业小额贷款贴息。个人享受贴息的创业小额贷款额度最高为20万元,吸纳就业并办理就业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的,可根据吸纳就业人数,按每人10万元的标准增加贴息额度,享受贴息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已享受本市其他财政性贴息政策的,不得重复申请贴息。各类担保机构为创业者申请创业小额贷款提供有偿担保的,根据双方约定的担保费用据实给予创业者一次性补贴(担保费用最高不超过担保贷款金额的3%),每笔补贴金额不超过5万元。(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中国人民银行珠海市中心支行、市金融工作局配合)
(十四)加强创业项目与投资机构对接。积极搭建创业融资网上对接平台,促进创业者与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担保机构、天使投资基金、风险投资机构的交流合作,通过风险投资、网络众筹、股权融资等多种方式解决创业者的融资难题。(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中国人民银行珠海市中心支行、市金融工作局、团市委配合)
(十五)设立创业投资基金。市、区设立创业投资基金用于扶持创业,实行专业运营,滚动发展。相关运营管理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牵头)
六、推进创业孵化培育
(十六)加强创业孵化平台建设。鼓励各区、在珠高校和社会力量新建或利用各种场地资源改造建设创业孵化基地,搭建促进创业的公共服务平台,有条件的可探索采取政府入股的方式与社会力量共同投资建设。对被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的,按孵化基地规模给予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扶持经费。结合我市城市更新改造工程,充分利用闲置厂房、场地和楼宇设施,通过省、市合作共建,建设一个总面积10000平方米左右、容纳创业项目200个左右、直接带动就业1000人以上,集融资服务、展厅展会服务、知识产权代理与品牌推广、创业公共技术服务、电子商务产品库、创业资讯查询服务为一体的省级创业孵化(实训)示范基地,并力争在三年内打造建设国家级创业孵化(实训)示范基地。规范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认定和扶持,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孵化器的财政奖励政策,新建或改扩建新增孵化面积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财政补助政策按本市有关规定执行。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另行制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牵头,各区政府(管委会)、市财政局配合)
(十七)鼓励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