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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府规〔2018〕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2005年10月8日,市政府印发《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实施办法》 ( 深府〔2005〕175号)。根据工作需要,市政府同意市残联、财政委、人力资源保障局对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实施办法进行修订后,依程序以部门规范性文件形式发布实施。现决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废止《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实施办法》 ( 深府〔2005〕175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



  2018年4月10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实施办法〉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 信息提供日期:2018-04-23
  一、背景及依据

  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的《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以法规形式明确了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制度。2015年以来,国家、广东省又先后修订并出台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 粤财社〔2017〕51号),对残疾人保障金征收、使用和管理进行了调整。为了贯彻落实《实施办法》和国家、广东省有关政策文件,进一步完善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制度,开发残疾人特殊人力资源,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和融合发展,《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