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附件
“倍增计划”试点企业产业政策倍增扶持资助目录
序号 |
责任部门 |
政策依据 |
资金名称 |
具体项目名称 |
通用资助标准 |
“倍增计划”试点企业资助标准 |
1 |
市经信局 |
《东莞市“机器换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东府〔2015〕30号) |
东莞市“机器换人”专项资金 |
“机器换人”应用项目 |
一、设备租赁补助,按企业实际支付利息给予补助,补助时间最长不超过2年。单个项目补助不高于设备和技术投入总额的12%,最高不超过250万元。 |
一、设备租赁补助,按企业实际支付利息给予补助,补助时间最长不超过2年。单个项目补助不高于设备和技术投入总额的24%,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
二、事后奖励项目,项目完工验收认定后,按项目设备和技术投入总额10%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
二、事后奖励项目,项目完工验收认定后,按项目设备和技术投入总额20%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4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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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机器换人”应用项目有购买本地生产设备(莞产设备)的,莞产设备部分的资助比例提高至设备投入额的15%,莞产设备投入占项目设备和技术投入50%以上的项目,单个项目最高资助金额提高至300万元。 |
三、对“机器换人”应用项目有购买本地生产设备(莞产设备)的,莞产设备部分的资助比例提高至设备投入额的25%,莞产设备投入占项目设备和技术投入50%以上的项目,单个项目最高资助金额提高至5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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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购买莞产机器人实施“机器换人”的,莞产机器人部分的资助比例提高至25%,莞产机器人投入占项目设备和技术投入50%以上的项目,单个项目最高资助500万元。 |
四、对购买莞产机器人实施“机器换人”的,莞产机器人部分的资助比例提高至30%,莞产机器人投入占项目设备和技术投入50%以上的项目,单个项目最高资助6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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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重点示范推广应用项目,单个项目最高资助金额提高至400万元;使用莞产设备投入占项目设备和技术投入50%以上的重点示范推广应用项目,单个项目最高资助金额提高至500万元。 |
五、重点示范推广应用项目,单个项目最高资助金额提高至600万元;使用莞产设备投入占项目设备和技术投入50%以上的重点示范推广应用项目,单个项目最高资助金额提高至7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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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市经信局 |
《 东莞市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 东府〔2015〕30号) |
东莞市信息化专项资金 |
“两化”融合应用项目 |
企业以自有资金实施“两化”融合应用项目,项目完工验收认定后,按项目信息化建设和信息系统运维投入总额20%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
企业以自有资金实施“两化”融合应用项目,项目完工验收认定后,按项目信息化建设和信息系统运维投入总额30%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
3 |
市经信局 |
《 东莞市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 东府〔2015〕30号) |
东莞市信息化专项资金 |
信息化系统集成商项目 |
对为制造企业提供服务的信息化系统集成专业服务机构,按其上年度服务我市企业的规模、质量、效果和企业评价等进行综合评估,按档次给予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定额奖励。 |
对纳入东莞市实施重点企业规模与效益倍增计划的试点企业,按档次给予160万元、130万元、8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定额奖励。 |
4 |
市经信局 |
《 东莞市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 东府〔2015〕30号) |
东莞市信息化专项资金 |
工业设计成果转化 |
工业设计服务金额20%(工业设计服务提供方为东莞企业按25%)补贴,最高补助50万元。 |
工业设计服务金额40%(工业设计服务提供方为东莞企业按50%)补贴,最高补助100万元。 |
5 |
市经信局 |
《 东莞市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 东府〔2015〕30号) |
东莞市节能与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 |
清洁生产奖励项目 |
对通过市级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被认定为市级清洁生产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市级清洁生产企业,通过省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被认定为省级清洁生产企业的,再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
对通过市级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被认定为市级清洁生产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市级清洁生产企业,通过省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被认定为省级清洁生产企业的,再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
6 |
市科技(知识产权)局 |
东莞市高新技术企业“育苗造林”专项 |
培育入库企业奖励 |
一次性5万元奖励 |
一次性10万元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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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市科技(知识产权)局 |
东莞市高新技术企业“育苗造林”专项 |
新认定高企奖励 |
一次性奖励30万元 |
一次性奖励6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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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市科技(知识产权)局 |
东莞市高新技术企业“育苗造林”专项 |
重新认定高企奖励 |
一次性奖励10万元 |
一次性奖励2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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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市科技(知识产权)局 |
《东莞市专利促进项目资助办法(修订)》(东府办〔2016〕20号) |
东莞市专利促进项目资助办法 |
专利申请资助项目 |
一、专利申请日在2016年2月23日及之前的国内专利符合:(一)国内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后每件资助500元;国内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后每件资助1000元;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后每件资助3000元(获国家知识产权局费用减缓的,职务发明每件资助1000元,非职务发明每件资助500元),获得授权后每件再资助12000元。 |
一、专利申请日在2016年2月23日及之前的国内专利符合:(一)国内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后每件资助1000元;国内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后每件资助2000元;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后每件资助6000元(获国家知识产权局费用减缓的,职务发明每件资助2000元,非职务发明每件资助1000元),获得授权后每件再资助24000元。 |
二、专利申请日在2016年2月24日及之后的国内发明专利: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后每件资助3000元(获国家知识产权局费用减缓的,不再给予资助),获得授权后每件再资助12000元。 |
二、专利申请日在2016年2月24日及之后的国内发明专利: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后每件资助6000元(获国家知识产权局费用减缓的,不再给予资助),获得授权后每件再资助24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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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获美国、日本、欧盟国家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50000元;在设有专利审批机构的其他国家或地区(港澳台除外)获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25000元;获得港澳台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12000元。(二)通过PCT途径申请境外发明专利,每件资助15000元。 |
三、(一)获美国、日本、欧盟国家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100000元;在设有专利审批机构的其他国家或地区(港澳台除外)获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50000元;获得港澳台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24000元。(二)通过PCT途径申请境外发明专利,每件资助3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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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市科技(知识产权)局 |
《东莞市专利促进项目资助办法》(东府办〔2016〕20号) |
东莞市专利促进项目资助办法 |
知识产权管理贯标资助 |
每家一次性资助10万元。 |
每家一次性资助20万元。 |
11 |
市科技(知识产权)局 |
东莞市企业研发机构建设资助资金 |
工程中心和重点实验室 |
一、对经科技部、省科技厅和市科技局认定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市财政分别一次性给予50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的资助。 |
一、对经科技部、省科技厅和市科技局认定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市财政分别一次性给予1000万元、40万元和20万元的资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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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经科技部认定的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含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企业重点实验室或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等)、省科技厅认定的省级重点实验室(含省重点实验室、省企业重点实验室或省企业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等)、市科技局认定的市级重点实验室,以及获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的实验室,市财政分别一次性给予500万元、2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的资助。 |
二、对经科技部认定的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含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企业重点实验室或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等)、省科技厅认定的省级重点实验室(含省重点实验室、省企业重点实验室或省企业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等)、市科技局认定的市级重点实验室,以及获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的实验室,市财政分别一次性给予1000万元、4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的资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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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市科技(知识产权)局 |
东莞市促进企业研发投入补助专项资金 |
市研发投入补助资金 |
企业获得的研究开发补助资金按公式计算:经核定的企业上年度研发实际投入×系数(当年市财政年度预算企业研究开发补助资金总额/经核定的全市所有企业上年度研发实际投入总额)。每个企业获得的年度研发投入补助资金总额不超过50万元。 |
对纳入东莞市实施重点企业规模与效益倍增计划的试点企业,在按公式计算补助金额的基础上实施翻倍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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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市科技(知识产权)局 |
东莞市促进企业研发投入补助专项资金 |
科技创新券 |
企业获得的科技创新券额度按公式计算:市科技局核定的企业科技创新券申请额×系数(当年市财政年度预算科技创新券补助总额/市科技局核定的企业科技创新券申请总额)。每个企业累计获得的年度科技创新券不超过50万元。 |
对纳入东莞市实施重点企业规模与效益倍增计划的试点企业,在按公式计算补助金额的基础上实施翻倍支持。每个企业累计获得的年度科技创新券不超过5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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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市商务局 |
东莞市电子商务专项资金 |
电子商务销售企业奖励 |
一、对年度电子商务销售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申报年度电子商务销售额比上年新增部分的0.5%进行核定并予以奖励,每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额为100万元。 |
一、对年度电子商务销售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申报年度电子商务销售额比上年新增部分的1%进行核定并予以奖励,每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额为2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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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年度电子商务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且年增长率达到100%及以上的企业,按当年电子商务销售额比上年新增部分的3%进行核定并予以奖励,每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额为100万元。 |
二、对年度电子商务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且年增长率达到100%及以上的企业,按当年电子商务销售额比上年新增部分的6%进行核定并予以奖励,每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额为2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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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市商务局 |
东莞市电子商务专项资金 |
电子商务创新型企业奖励 |
一、对年纳税营业收入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电子商务创新型企业,按企业通过电子商务方式产生的已申报纳税营业收入比上年新增部分的0.5%进行核定并予以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50万元。 |
一、对年纳税营业收入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电子商务创新型企业,按企业通过电子商务方式产生的已申报纳税营业收入比上年新增部分的1%进行核定并予以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1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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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年纳税营业收入达到500万元且年增长率达到100%及以上电子商务创新型企业,按企业通过电子商务方式产生的已申报纳税营业收入比上年新增部分的3%进行核定并予以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50万元。 |
二、对年纳税营业收入达到500万元且年增长率达到100%及以上电子商务创新型企业,按企业通过电子商务方式产生的已申报纳税营业收入比上年新增部分的6%进行核定并予以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1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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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市商务局 |
东莞市电子商务专项资金 |
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奖励 |
一、对年纳税营业收入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电子商务创新型企业,按企业通过电子商务方式产生的已申报纳税营业收入比上年新增部分的0.5%进行核定并予以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50万元。 |
一、对年纳税营业收入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电子商务创新型企业,按企业通过电子商务方式产生的已申报纳税营业收入比上年新增部分的1%进行核定并予以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1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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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年纳税营业收入达到500万元且年增长率达到100%及以上电子商务创新型企业,按企业通过电子商务方式产生的已申报纳税营业收入比上年新增部分的3%进行核定并予以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50万元。 |
二、对年纳税营业收入达到500万元且年增长率达到100%及以上电子商务创新型企业,按企业通过电子商务方式产生的已申报纳税营业收入比上年新增部分的6%进行核定并予以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1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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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市商务局 |
东莞市电子商务专项资金 |
东莞特色本土电子商务运营企业资助 |
按项目建设及运营维护费用(其中运营维护费用截止到申报日期上年度末)的10%给予资助,每个项目最高资助100万元。 |
按项目建设及运营维护费用(其中运营维护费用截止到申报日期上年度末)的20%给予资助,每个项目最高资助2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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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市商务局 |
东莞市电子商务专项资金 |
电子商务平台资助 |
按电子商务平台实际投资总额(基建及土地款除外)的10%予以一次性的支持,每个电子商务平台最高支持100万元。 |
按电子商务平台实际投资总额(基建及土地款除外)的20%予以一次性的支持,每个电子商务平台最高支持2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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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市商务局 |
东莞市电子商务专项资金 |
跨境电商企业奖励 |
按其每年新增纳入海关进口统计金额的0.1%予以奖励,每年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
按其每年新增纳入海关进口统计金额的0.2%予以奖励,每年最高奖励不超过2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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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市商务局 |
东莞市电子商务专项资金 |
跨境电子商务相关境外项目资助 |
按其实际投入建设费用的10%给予一次性资助,每个项目资助金额折合人民币不超过100万元。 |
按其实际投入建设费用的20%给予一次性资助,每个项目资助金额折合人民币不超过2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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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市商务局 |
东莞市加快服务外包发展专项资金 |
支持我市服务外包企业做大做强 |
一、对我市服务外包企业上一年度服务外包在岸执行金额达10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奖励。对服务外包在岸执行金额分别达100万元(或以上)、500万元(或以上)、800万元(或以上)的,给予每家企业奖励额分别为5万元、10万元、15万元。 |
一、对我市服务外包企业上一年度服务外包在岸执行金额达10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奖励。对服务外包在岸执行金额分别达100万元(或以上)、500万元(或以上)、800万元(或以上)的,给予每家企业奖励额分别为10万元、20万元、3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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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我市服务外包企业上一年度服务外包离岸执行金额达100万美元及以上的给予奖励。对服务外包离岸执行金额分别达100万美元(或以上)、500万美元(或以上)、1000万美元(或以上)的,给予每家企业奖励额分别为5万元、10万元、15万元。 |
二、对我市服务外包企业上一年度服务外包离岸执行金额达100万美元及以上的给予奖励。对服务外包离岸执行金额分别达100万美元(或以上)、500万美元(或以上)、1000万美元(或以上)的,给予每家企业奖励额分别为10万元、20万元、3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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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市商务局 |
东莞市稳增长调结构专项资金 |
鼓励企业使用我市保税物流仓储设施 |
一、直接进出境类:报关单以加工贸易、外贸企业为经营单位的,给予经营单位120元/票,仓库30元/票的资助;以保税物流企业为经营单位的,给予经营单位30元/票,仓库30元/票的资助。 |
一、直接进出境类:报关单以加工贸易、外贸企业为经营单位的,给予经营单位240元/票,仓库60元/票的资助;以保税物流企业为经营单位的,给予经营单位60元/票,仓库60元/票的资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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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直接进出境类:货物进仓存储的,给予经营单位30元/票,仓库30元/票的资助;对从境内进入保税物流中心转内销和深加工结转业务的,给予加工贸易企业30元/票的资助,仓库不予资助。 |
二、非直接进出境类:货物进仓存储的,给予经营单位60元/票,仓库60元/票的资助;对从境内进入保税物流中心转内销和深加工结转业务的,给予加工贸易企业60元/票的资助,仓库不予资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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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市商务局 |
东莞市稳增长调结构专项资金 |
支持“超级中国干线”业务发展 |
对通过“超级中国干线”进出口的货物,按收发货企业和“超级中国干线”经营者7:3的比例,给予共计400元/吨的资助,即收发货企业280元/吨,“超级中国干线”经营者120元/吨。 |
对通过“超级中国干线”进出口的货物,按收发货企业和“超级中国干线”经营者7:3的比例,给予共计800元/吨的资助,即收发货企业560元/吨,“超级中国干线”经营者240元/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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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市商务局 |
东莞市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专项资金 |
加工贸易企业取得质量认证项目资助 |
每项支持2000元,单个企业每年最高支持3万元。 |
每项支持4000元,单个企业每年最高支持6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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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市商务局 |
东莞市促进外商投资与对外投资专项资金 |
鼓励企业增资扩产 |
按项目实缴注册资本每增加100万美元奖励5万人民币的比例给予奖励,每个项目最高支持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
对纳入东莞市实施重点企业规模效益倍增计划的试点企业,按项目实缴注册资本每增加100万美元奖励10万人民币的比例给予奖励,每个项目最高支持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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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市商务局 |
《东莞市促进企业开拓境内外市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东府办〔2017〕82号) |
东莞市促进外商投资与对外投资专项资金 |
支持加强出口信用保险支持项目 |
按企业实缴保险费的20%给予支持,总额不超过企业的实缴保险费,每家企业每年累计最高支持50万元。 |
按“倍增计划”试点企业实缴保险费的40%给予支持,总额不超过企业的实缴保险费,每家企业每年累计最高支持100万元。 |
27 |
市商务局 |
《东莞市促进企业开拓境内外市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东府办〔2017〕82号) |
东莞市促进企业开拓境内外市场专项资金 |
支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 |
企业主营业务增量奖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对比上年全年企业主营业务增量部分,按1‰比例给予奖励,每年最高支持不超过300万元。 |
企业主营业务增量奖励。对纳入“倍增计划”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对比上年全年企业主营业务增量部分,按2‰比例给予奖励,每年最高支持不超过600万元。 |
28 |
市商务局 |
东莞市促进融资租赁发展专项资金 |
融资租赁企业新设奖励、增资奖励、办公用房租金补贴、保险保费资助 |
一、专项资金对“融资租赁”应用项目的资助方式分为新设奖励、增资奖励、办公用房租金补贴、保险保费资助等方式。新设奖励是指对新设、迁入我市融资租赁企业注册资本2亿元以上(含2亿元)的给予新设奖励,奖励金额为注册资本的2‰;增资奖励是指对已设立的我市融资租赁企业,增资后注册资本达到2亿元以上(含2亿元)的给予增资奖励,奖励金额为新增资本的2‰; 二、办公用房租金补贴是指对在我市注册登记并进驻众创金融街的融资租赁企业按照每平方米每月10元的标准给予办公用房租金补贴,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10万元,累计不超过30万元。 三、险保费资助是指在我市注册登记的融资租赁企业,按照其实缴融资租赁类险种投保的保险费给予30%的资助,每家企业每年累计最高资助50万元。 |
一、专项资金对“融资租赁”应用项目的资助方式分为新设奖励、增资奖励、办公用房租金补贴、保险保费资助等方式。新设奖励是指对新设、迁入我市融资租赁企业注册资本2亿元以上(含2亿元)的给予新设奖励,奖励金额为注册资本的4‰;增资奖励是指对已设立的我市融资租赁企业,增资后注册资本达到2亿元以上(含2亿元)的给予增资奖励,奖励金额为新增资本的4‰; 二、办公用房租金补贴是指对在我市注册登记并进驻众创金融街的融资租赁企业按照每平方米每月20元的标准给予办公用房租金补贴,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20万元,累计不超过60万元。 三、险保费资助是指在我市注册登记的融资租赁企业,按照其实缴融资租赁类险种投保的保险费给予50%的资助,每家企业每年累计最高资助1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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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市经信局 |
东莞市省市共建发展中小企业设备融资租赁资金 |
融资租赁贴息项目 |
单个企业当年列入贴息的融资额不超过1500万元(超过1500万元的按1500万元计算贴息),年贴息金额不超过融资租赁合同融资额的8%(且不超过实际利息发生额),最高不超过120万元;对同一融资租赁合同的贴息时间不超过2年,贴息金额合计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
对试点企业融资租赁业务在2017年初至2021年底期间支付的利息给予贴息,单个企业当年列入贴息的融资额不超过3000万元(超过3000万元的按3000万元计算贴息),年贴息金额不超过融资租赁合同融资额的10%(且不超过实际利息发生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同一融资租赁合同的贴息时间不超过2年,贴息金额合计最高5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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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市经信局 |
东莞市省市共建发展中小企业设备融资租赁资金 |
融资租赁风险补偿项目 |
融资租赁机构为我市中小企业提供设备融资租赁业务并发生坏账损失的,每年度在不超过新增融资余额的10%额度内,给予风险补偿;其中,对于单笔业务补偿额,省外注册的融资租赁机构为实际损失的30%,省内注册的融资租赁机构为实际损失的60%,市内注册的融资租赁机构为实际损失的80%;对列入东莞市拨贷联动试点银行贷款的融资租赁业务发生坏账损失时,按实际损失额给予100%补偿。 |
同期国内融资租赁机构为试点企业提供设备融资租赁服务并发生坏账损失的,每年度在不超过融资租赁机构新增融资余额的10%额度内,单笔业务风险补偿比例统一提升至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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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市人力资源局 |
《东莞市成长型企业人才扶持试行办法》(东府〔2015〕114号) |
东莞市成长型企业人才扶持 |
新引进人才的一次性生活补贴 |
初级职称或本科:6000元/人; |
试点企业新引进人才属初级职称或本科的,一次性生活补贴标准为1.2万元/人; |
中级职称或硕士:1万元/人; |
属中级职称或硕士的,一次性生活补贴标准为2万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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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职称或博士:2万元/人。 |
属高级职称或博士的,一次性生活补贴标准为4万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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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学历、职称条件,但上年度在莞纳税额超过3万元(含)的人才,给予一次性生活补贴1万元/人。 |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学历、职称条件,但上年度在莞纳税额超过3万元(含)的,一次性生活补贴标准为2万元/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