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
穗府〔2018〕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 ( 穗府〔2019〕9号)规定,对本文进行了修订,请结合穗府〔2019〕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落实国家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有关政策和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降低企业税收负担
(一)在国家、省规定的税额幅度内,降低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税额标准下调至3—15元/平方米,工业用地税额标准为非工业用地税额标准的50%左右,土地等级为五级,只划分为工业用地和非工业用地。落实执行全省车辆车船税适用税率降到法定税率最低水平的政策。(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地税局,各区政府)
(二)按照省的规定,降低符合核定征收条件企业的购销合同印花税核定征收标准。(责任单位:市地税局、各区政府)
(三)支持符合条件的省内跨地区经营制造业企业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实行汇总缴纳增值税,分支机构就地入库。(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国税局,各区政府)
(四)按照省的规定,将契税纳税期限统一调整到办理房屋、土地权属变更前。(责任单位:市地税局、各区政府)
二、降低企业用地成本
(五)每年安排不少于333.33公顷(5000亩)用地指标专门支持工业项目,确保中长期内全市工业用地占城市建设用地比重不低于25%,并划定产业区块控制线;“三旧”改造土地及省追加的新增城乡建设用地优先保障先进制造业需求;纳入省、市相关“十三五”规划的制造业项目分别享受省、市重点建设项目待遇。(责任单位:市国土规划委、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城市更新局,各区政府)
(六)属于我市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制造业项目,土地出让底价可按所在地土地等别对应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责任单位:市国土规划委、各区政府)
(七)可实行工业用地使用权弹性出让、先租后让政策,弹性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不得超过20年;先租后让的租赁年限不超过10年,与后续出让年期总和不得超过20年,租赁期内不得转租;对于国家、省或市重大产业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报市政府批准后,出让年限最长不超过50年。(责任单位:市国土规划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各区政府)
(八)以先租后让方式供应的工业用地,租赁期满达到合同约定条件并通过绩效评估,原租赁企业可申请转为协议出让。(责任单位:市国土规划委、各区政府)
三、降低企业社会保险成本
(九)执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14%的相关规定。(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区政府)
(十)实行从1.5%下调至0.8%的失业保险单位费率。(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区政府)
(十一)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城乡一体化,逐步降低单位费率,并按国家和省的统一部署推进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将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在2020年之前从8%逐步降到6.5%左右。(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区政府)
(十二)执行调整后的工伤保险八档差别基准费率政策,并对执行新费率后行业基准费率升高的,实施阶段性下调措施。(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区政府)
四、降低企业用电成本
(十三)推进售电侧改革试点,降低工商业企业用电价格。组织用电企业积极参加电力市场交易,增加交易电量规模,大工业用电电价和一般工商业用电电价统一降低2.33分/千瓦时。落实省取消、降低部分随电量征收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的规定,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随电量征收的标准为1.4分/千瓦时),取消电气化铁路配套供电工程还贷加价;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征收标准降低0.18分/千瓦时、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的征收标准降低0.21分/千瓦时。落实省关于将天然气发电上网电价降低3分/千瓦时、电网企业向用户收取的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和临时性接电费用在现有标准基础上降低30%的政策。落实省蓄冷电价政策,对使用蓄冷技术的中央空调的电量试行蓄冷电价,采用峰期、平段、谷期电价的方式(比价为1.65∶1∶0.25),大幅降低蓄冷用户谷期电价。(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各区政府)
五、降低企业运输成本
(十四)我市境内省属国有交通企业全资和控股的高速公路路段,按省交通运输厅的要求,试行合法装载货运车辆通行费使用国标粤通卡支付,享受八五折优惠。(责任单位:市交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十五)在部分市属国有全资的高速公路路段(包括广河、广明、增从、新化快速等),试行合法装载货运车辆通行费使用国标粤通卡支付,享受八五折优惠。实行时间以省审定的时间为准。(责任单位:市交委、发展改革委、国资委)
(十六)按省的规定,停止审批新的普通公路收费项目,取消广园东路二期及延长线公路收费。(责任单位:市交委、发展改革委)
六、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十七)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已完成企业股份制改造的,给予20万元补贴;已完成股份制改造并与证券公司签订推荐挂牌协议(含已在新三板挂牌)的,给予50万元补贴;在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股份公司给予10万元补贴,有限公司给予5万元补贴。(责任单位:市科技创新委、财政局)
(十八)对在境内外证券市场新上市的我市企业给予3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对从外地迁入我市的上市公司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对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交易的我市企业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对进入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交易的我市股份制企业给予每家3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对在交易所市场和银行间市场新发行债券的我市企业给予发行费用10%的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市金融局、财政局)
(十九)鼓励银行、商业保理公司、财务公司等机构为制造业核心企业产业链上下游中小微企业提供应收账款融资,对帮助中小微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的相关企业择优进行支持。(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局、金融局,各区政府)
(二十)提供便利高效的股权出质登记服务,鼓励企业利用股权出质方式拓宽融资渠道。(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各区政府)
(二十一)进一步健全中小微企业融资政策性担保和再担保机构。推动有条件的区建设区级政策性担保公司,市财政每年安排资金,对新设立和新增资的区级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按不超过区财政新增出资额40%的比例配资,形成科学有效的风险分担机制。(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局、金融局,各区政府)
七、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
(二十二)将投资项目立项涉及的行政许可、公共服务和其他事项等审批事项和审批时限在满足法定程序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在现有基础上再压减1/4以上。(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编办、政务办,各区政府)
(二十三)落实对省权限范围内的12类工业产品实行“先证后核”审批模式、4类工业产品实行“承诺许可”审批模式的获证企业的后续监管职能。(责任单位:市质监局、各区政府)
(二十四)对已依法办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手续的产业园区,其符合条件的入园建设项目,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除涉及工程安全生产方面的材料外,可由各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优化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