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办法的通知【全文失效】
穗府办〔2015〕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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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科技创新委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2月29日
广州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科技成果在穗转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州市属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及承担广州市财政科技项目的在穗其他单位,在我市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落实国家、省科技成果使用、处置、收益权管理政策。凡不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完成单位享有科技成果及知识产权的使用、处置和收益权。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可以自主决定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采取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开展转移转化活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科技成果在境内的使用、处置和收益分配不再审批和备案。
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全部留归单位自主分配,纳入单位预算,处置收益不上缴财政。除用于人员奖励外,处置收益应当用于本单位科研、知识产权管理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第四条 建立科技成果的市场定价机制。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应当通过协议定价、技术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成果交易、作价入股的价格。实行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成果名称、拟交易价格,在此基础上确定最终成交价格。
第五条 建立健全科技成果收益分配激励制度。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应当制定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和股权激励方案,明确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的收入或股权奖励。以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作价入股,用于奖励人员的股权超过作价入股股权50%的,由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并在本单位公开相关规定。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未规定、也未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的方式和数额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对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
第六条 建立科技成果转化报告制度。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应按规定向市科技行政部门提交上年度科技成果转化情况报告。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主要包括获得的科技成果情况、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情况、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情况、科技成果收益及分配情况等。
市科技行政部门将科技成果年度报告作为对项目承担单位申报科技成果奖励和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七条 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的科技人员到企业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高等学校、科研院所选派到基层或者企业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化、技术培训、技术推广等科技活动的科技人员,选派期间在原单位的待遇不变,允许和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的科技人员在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且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并取得收益。对于离岗创业的,经原单位同意,可在3年内保留其原有身份,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等方面的权利。
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应当建立职称评聘分类考核机制。对于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和离岗创业的科技人员,将其专利或技术转让、成果转化产生的实际效益作为职称评定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八条 推进公共创新平台和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加强科技创新平台的整合力度,加快构建网络化、特色化、专业化的科技创新服务体系。支持各类创新平台、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