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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电信业服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公告【全文废止】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电信业服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公告【全文废止】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规定,部分条款修订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14-06-10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自2014年6月1日起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提供电信业服务的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由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为确保我市电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工作顺利实施,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电信业服务“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范围
本次“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范围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电信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二、电信业服务“营改增”范围
电信业,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等各种通信网络资源,提供语音通话服务,传送、发射、接收或者应用图像、短信等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业务活动。包括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
基础电信服务,是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提供语音通话服务的业务活动,以及出租或者出售带宽、波长等网络元素的业务活动。
增值电信服务,是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有线电视网络,提供短信和彩信服务、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传输及应用服务、互联网接入服务等业务活动。卫星电视信号落地转接服务,按照增值电信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
三、电信业服务增值税税率和征收率
一般纳税人提供基础电信服务税率为11%,提供增值电信服务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
四、电信业服务“营改增”的时间要求
从2014年6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提供电信业服务应按照增值税规定进行财务核算,7月申报期起按规定的期限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五、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
试点纳税人达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或者符合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的,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认定。
六、关于发票管理
自2014年6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应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的发票。电信企业在原地税机关印制未使用完的冠名发票可在2014年7月31日前继续使用。
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自2014年6月1日起提供的电信业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特此公告。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2014年6月10日


关于《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电信业服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4-06-10    来源: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6月1日起,将电信业纳入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简称“营改增”)试点工作范围,为及时告知试点纳税人“营改增”相关税收政策及涉税事项,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发布了《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电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说明如下:

一、    公告的背景及目的

为保证宁波市电信业试点纳税人顺利实施“营改增”,有必要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营改增”政策性公告。

二、公告内容的把握

公告共涉及“营改增”相关税收政策和涉税业务事项等八方面内容:

(一)明确本次“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范围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电信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二)明确本次“营改增”电信业的具体范围包括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等各种通信网络资源,提供语音通话服务,传送、发射、接收或者应用图像、短信等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业务活动,具体细目包括: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

(三)明确电信业服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基础电信服务税率为11%,提供增值电信服务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

(四)明确“营改增”的时间要求

从2014年6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提供电信业服务要按照增值税制规定进行财务核算、开具国税机关监制发票, 2014年7月1日起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五)明确“营改增”的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六)明确试点纳税人达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或者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的,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

(七)明确发票使用管理,自2014年6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应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的发票。电信企业在原地税机关印制未使用完的冠名发票可在2014年7月31日前继续使用。

(八)明确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自2014年6月1日起提供的电信业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条款失效】

财税〔2014〕43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14-04-2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中华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