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倍增计划”试点企业骨干人才资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东府办〔2017〕9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倍增计划”试点企业骨干人才资助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6日
东莞市“倍增计划”试点企业骨干人才资助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重点企业规模与效益“倍增计划”全面提升产业集约发展水平的意见》 (
东府〔2017〕1号)及《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实施重点企业规模与效益倍增计划行动方案》的通知》 (
东府办〔2017〕11号)政策第十九条“留住骨干人才”中的“对经认定的试点企业技术骨干及中高层管理人员,按试点企业营收规模将试点企业分成3个扶持档次,每年分别给予每家企业10个、6个和3个名额指标,市财政按其上年度所缴纳工薪收入个人所得税市级留成部分的80%标准奖励至个人,并每人每月可获2000元的住房补贴”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东莞市“倍增计划”试点企业骨干人才资助资金,在每年的市“倍增计划”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三条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公开透明、严格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规范使用。
第四条东莞市实施重点企业规模与效益倍增计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倍增办”)负责统筹“倍增计划”试点企业骨干人才扶持资助工作的实施。负责资金的申请、受理、审核、发放及监管。
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协助提供员工个人所得税缴纳信息。
市社会保障局负责协助核查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情况。
市公安局负责协助核查申请人的户籍信息。
市财政局负责落实资金预算安排,对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二章指标分配及申报条件
第五条指标分配:
(一)认定前一年度营业收入10亿元(含)企业,每年每家分配10名人员指标;
(二)认定前一年度营业收入2(含)-10亿元企业,每年每家分配6名人员指标;
(三)认定前一年度营业收入2亿元以下企业,每年每家分配3名人员指标。
第六条企业当年实际可用指标,与其上年度营业收入增长完成率挂钩。以2016年营业收入为基数,企业每年至少需完成营业收入增长20%。
(一)5年倍增企业。如完成收入增长要求的,按第五条规定,足额分配人员指标;如未能完成收入增长的,按增长完成比例分配人员指标。
(二)3年倍增企业。如完成收入增长要求的,根据收入增长完成比例,在足额分配人员指标基础上,享有不多于50%的奖励指标;如未能完成收入增长的,按增长完成比例分配人员指标。
(三)提前完成倍增任务的企业,可参照第六条第(二)款,在完成倍增任务的第二年开始,享有同等的奖励指标。
(四)指标计算公式:
年度指标(向上取整)=对应规模档次指标×营业收入增长完成率
营业收入增长完成率=当年实际完成营业收入增长率/当年需完成的营业收入增长率(20%)。其中:5年倍增企业取数范围为0-1;3年倍增企业取数范围为0-1.5。
第七条资金申请对象为市“倍增计划”试点企业骨干人才,且符合以下条件:
(一)人员为企业技术骨干及中高层管理人员,或企业认为有突出贡献的人员;
(二)人员与所在企业已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
(三)在试点企业缴纳不少于1个月的社保;
(四)优先资助已落户东莞的骨干人才。
指标内的人员提名名单,由试点企业自行决定。
第三章资助标准及申报资料
第八条资助标准:
(一)骨干人才地方贡献奖励项目。对试点企业提名的骨干人员,市财政按其上年度所缴纳工薪收入个人所得税市级留成部分的80%标准奖励至个人,每人每年最高100万元。如骨干人员入职企业时间未满一个完整会计年度,从入职本企业、且在本企业缴纳个人所得税之日起计算奖励金额。
(二)个人住房补贴项目。对“倍增计划”试点企业提名的骨干人员,每人每月给予2000元的住房补贴。如骨干人员入职企业时间未满一个完整会计年度,从入职本企业之日起计算补贴金额。
有关奖励及补贴,于第二年一次性拨付。如申请人员已享受我市有关人才政策待遇,将按“就高从优不重复”的原则进行资助。
第九条企业需填写《东莞市实施重点企业规模与效益倍增计划试点企业骨干人才提名名单汇总表》,并按本条款要求,汇总提名人员申请资料,以企业名义统一申请(不直接受理个人申请)。申报资料具体如下:
(一)《东莞市实施重点企业规模与效益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