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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东营市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营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东营市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科发〔2023〕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东营市科学技术局2023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截止2023年12月31日)规定,现行有效。

各县区(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东营市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东营市科学技术局

2023年2月8日


东营市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东营市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市财政科技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是指根据全市科技发展战略和科技创新规划,在东营市内注册的法人单位承担实施并经市财政科技专项资金支持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科技交流合作、平台载体建设、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及相关科技创新活动的特定项目。

第三条  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遵循职责清晰、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监管有力、绩效导向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职责

第四条  市科技局是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及组织实施的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提出科技计划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

(二)编制项目申报指南或下达项目申报通知,组织项目申报、评审、立项、公示、下达。

(三)组织对项目的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批准项目调整、终止及撤销的申请。

(四)组织项目绩效评价和期末验收。

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的审核、拨付和使用监督,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年度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预算的审核、批准。

(二)负责科技计划项目资金拨付。

(三)配合市科技局对科技计划项目财政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科技计划项目绩效进行重点评价。

第六条  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区(开发区、示范区、农高区)科技主管部门是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择优推荐本系统、本区域符合条件的项目申请立项。

(二)签署项目任务书并落实约定责任事项。

(三)监督项目执行,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视情况提出项目调整、终止及撤销建议。

(四)按约定报送项目执行情况及相关材料。

(五)为项目转化实施提供联动支持。

(六)受市科技局委托,协助做好与项目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签订的项目任务书实施项目,实现既定目标。

(二)严格执行各项管理规定,建立健全科研、财务、诚信等内部管理制度,落实激励科研人员的政策措施。

(三)指导、督促项目负责人及科研人员及时、规范、准确做好研究开发、试验等科研记录,确保原始记录客观、真实、完整。

(四)负责对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知识产权的保护、管理和运用,加快科技成果的应用推广和产业化。

(五)按要求提报项目执行情况报告、信息报表、科技报告等。

(六)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如项目责任人调整、关键技术方案变更和遭遇不可抗力因素等,需要调整、终止或撤销时,应当及时提交项目调整、终止或撤销的书面报告,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

(七)配合做好项目监督、评估和验收等工作。

第八条  项目的组织方式分公开申报和政策兑现两类。

公开申报类项目是指市科技局向社会公开发布项目申报指南或通知,在东营市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校、企事业单位及新型研发机构根据项目申报指南或通知自愿申报的项目。

政策兑现类项目是指根据国家、省有关要求进行资金配套或为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支持科技创新的各类普惠性政策需要市级科技专项资金给予支持的项目。

第九条  项目管理过程主要包括项目立项、项目实施与监管和项目验收等环节。

(一)项目立项。包括指南或通知的编制与发布、项目申报、评审论证、审议决策和合同签订等步骤。项目承担单位根据指南或通知要求提交申报材料,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推荐。公开申报类项目立项采取专家评审制,按相关工作规程,组织科技、财务等方面专家,进行评审论证,确定立项项目。政策兑现类项目由符合政策兑现条件的申报单位提出申请,项目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依据有关政策规定对申报单位相关情况进行逐一核实,统一行文推荐,经公示无异议后立项。

(二)项目实施与监管。立项文件下达后30个工作日内,项目承担单位与项目主管部门、市科技局签订三方项目任务书,作为项目执行、过程管理、验收的依据。逾期不签订项目任务书的,视为放弃承担项目资格。项目承担单位按照任务书约定实施项目,项目管理各责任主体按职责和工作规程进行监督管理。

(三)项目验收。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执行期满3个月内,组织验收材料,由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项目验收由市科技局组织实施,采取会议评价、函审评价、实地考核评价等方式进行,依据项目任务书确定的任务目标和考核指标进行。验收专家组由技术、管理、产业和财务等方面的专家共同组成,成员实行回避制度。政策兑现类项目原则上不组织验收。项目验收结束后,由市科技局审核并形成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结题、未通过验收三种结论。

第十条  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须申请延期的,项目承担单位应于项目执行期结束前2个月提出延期申请,由项目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市科技局审核批准。项目延期原则上只能申请1次,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逾期未按要求提出延期申请的,应按照正常进度组织验收。

第三章  项目调整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