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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违法建设专项清理整治的通告(第一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违法建设专项清理整治的通告(第一号)
榕政〔2009〕1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榕政〔2014〕7号规定,继续有效
为有效遏制我市非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切实维护城市建设与管理正常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市政府决定对违法建设开展专项清理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市五城区范围内,未经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批准,或不按规划审批要求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逾期未拆除的临时建筑,均属违法建设。


二、市政府成立清理整治违法建设专项工作小组(以下简称“专项工作小组”),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推进清理整治工作。


三、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驻榕部队应模范遵守建设法律法规,积极主动对所属各类建筑物进行自查清理,带头对违法建设实施拆除。


四、违法建设必须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专项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