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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艺术基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江苏艺术基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8- 12- 17 苏财规〔2018〕2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4-01-17)规定,现行有效

江苏艺术基金理事会、江苏艺术基金管理中心、江苏艺术基金各申报单位和个人: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江苏艺术基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近两年来江苏艺术基金的实际使用和管理情况,省财政厅会同省文化和旅游厅对《江苏艺术基金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苏财规〔2016〕32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江苏艺术基金使用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江苏艺术基金使用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江苏艺术基金(以下简称“艺术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第68号令)和《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和要求,结合艺术基金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艺术基金的主要来源包括: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依法接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捐赠资金。艺术基金重点用于:支持艺术的创作生产、传播交流推广、征集收藏和人才培养等。
第三条  艺术基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统筹规划、突出重点、专家评审、择优扶持、注重效益、公开透明”的原则,用于征集收藏的经费不超过预算安排资金的10%。
第四条  艺术基金主要采取资助、奖励等方式。资助主要分为两类:根据项目申报类别及评审情况予以补助性资助,对获得国家及其他社会资助的重大项目进行匹配性资助;对优秀作品、杰出人才进行表彰与奖励。
第五条  艺术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是艺术基金的决策机构,省文化和旅游厅下属的二级事业单位江苏艺术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是艺术基金理事会的办事机构,具体负责艺术基金日常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省财政厅的主要职责:
(一)会同省文化和旅游厅共同制定江苏艺术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办法;
(二)负责艺术基金预算编制和省级预算执行;核定年度艺术基金经费预决算;
(三)负责年度艺术基金的下达;
(三)配合省文化和旅游厅加强对管理中心的财务管理,参与对艺术基金的使用和管理等情况的监督检查以及绩效评价工作;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省文化和旅游厅的管理职责:
(一)参与制定艺术基金使用和管理办法及项目管理等实施细则;
(二)指导和督促管理中心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协助管理中心做好艺术基金扶持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上报年度艺术基金分配方案;
(三)审核和指导管理中心按规定编报艺术基金预决算;
(四)指导管理中心提高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水平;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其他职责。
第八条  艺术基金理事会主要职责:
(一)审定艺术基金年度扶持方向,审查年度资助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情况;
(二)审核国内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捐赠事宜;
(三)审核艺术基金年度预决算,按规定程序报批;
(四)其他应由理事会履行的职责。
第九条  管理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制定并认真执行相关财务管理制度。
(二)负责编报艺术基金年度预、决算,如实反映艺术基金财务收支状况。根据省财政厅预算批复,负责艺术基金预算执行及管理工作。
(三)拟定并向社会公开发布年度基金项目申报指南,组织专家对艺术基金资助项目进行评审;按照评审结果,将拟资助项目及资助金额报艺术基金理事会审批;根据签订的项目协议按进度拨付资金。
(四)负责管理中心资产的管理,确保各项资产的安全与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负责收回违规使用、未使用的艺术基金。
(五)负责向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财政厅报送年度经费使用及绩效情况。
(六)管理中心应于每年6月底前向社会公告上年度艺术基金的规模、资助项目、执行情况和实际效果。
第十条  艺术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自觉接受财政、审计、文化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  管理中心编制的艺术基金预算应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统筹兼顾”的原则,不得编报赤字预算。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艺术基金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  艺术基金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收入预算包括省财政拨款收入预算和其他收入预算两部分。管理中心应按照年度财政资金预算安排情况编制省财政拨款收入预算,按照预计可能获得的捐赠等收入测算编制其他收入预算。
支出预算包括项目资助支出预算和组织管理支出预算。管理中心应根据本年度拟资助项目规模和下一年度项目资助支出需求情况测算确定资助支出预算;根据艺术基金资助项目数量、资助金额和监督管理工作需要确定组织管理支出预算,按照艺术基金年度预算收入数的5%核定,具体年度经费预算由省财政厅核定。
第十三条  管理中心按规定编制的年度艺术基金预、决算,经省文化和旅游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经批准后纳入省级财政预、决算。
第四章   收入支出管理

第十四条  艺术基金收入包括:
(一)省财政拨款;
(二)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依法取得的其他收入。
第十五条  艺术基金收入管理应当遵循以下要求:
(一)依法取得各项收入。
(二)各项收入要及时入账,全部纳入预算管理,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三)依法取得的捐赠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按照江苏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和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四)捐赠收入原则上用于项目资助支出,有限定条件的捐赠收入按捐赠协议执行。
第十六条  艺术基金支出包括:
(一)项目资助支出,是指支付给项目申报主体专项用于艺术创作生产、传播交流推广、人才培养等方面的支出,以及管理中心文艺作品征集收藏等方面的支出。
(二)组织管理支出,指管理中心为开展艺术基金管理工作所发生的支出。组织管理支出主要包括:
1.项目管理费,指用于开展与艺术基金项目管理有关的日常工作支出。主要包括开展项目申请、评审、检查、验收等所需办公、会议、差旅、邮电、交通等费用。支出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劳务费,指管理中心支付给有关单位和劳务提供者的费用,包括临时聘用人员费用、专家劳务费等支出。
3.委托验收费,管理中心委托社会组织或相关机构组织艺术基金项目结项验收所支付的费用。
4.信息管理系统日常运营费,指艺术基金信息管理系统运行维护方面发生的费用,按照信息系统维护所确定价格和有关运行维护协议(合同)执行。
5.租赁费,指租用办公用房、网络及其他办公设备等方面的费用,按照所签协议(合同)执行。
6.宣传费,指艺术基金宣传工作发生的支出。
7.其他与艺术基金管理有关的费用支出。
第十七条  各项劳务费开支标准:
1.聘用人员费用,指管理中心根据工作需要聘用人员所支付的费用。聘用单位人员按照双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