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加强我市住宅电梯维保接续工作的意见
津市场监管特〔2018〕11号
各区局、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服务和保障民生,落实安全责任,强化我市住宅电梯安全管理,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天津市特种设备安全条例》、《天津市电梯管理办法》、《天津市物业管理办法》、《天津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加强我市住宅电梯维保接续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切实落实电梯使用、维保单位特种设备安全主体责任
(一)落实使用管理主体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等作为电梯使用单位(指具有电梯管理权利和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履行电梯使用单位安全使用管理责任将电梯使用管理作为物业管理的重点,保持应急救援服务电话24小时有效、畅通,依法委托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并监督其维保工作。
(二)落实维保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电梯维保单位承担电梯维保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在做好维保单位备案、电梯设备一一绑定工作的同时,依法依规认真开展例行维保工作并公示,对其维保电梯的安全负责。确保应急救援电话 24 小时有效应答,及时响应电梯应急处置平台救援指挥,保证接到困人故障通知后立即到达现场开展救援。
二、电梯维保接续
(一)维保合同提前终止接续
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提前终止的,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合同终止后24小时内书面告知设备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同时办理维保单位与电梯设备的解绑工作。
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接到维保书面报告后,应当及时向使用单位下达监察指令,要求使用单位在下一个维保周期前确定新的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以确保正常维保工作的开展和延续。
(二)维保合同正常终止接续
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合同正常终止而不接续的,维保单位应于合同终止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告知设备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并同时做好维保记录等相关技术资料整理、移交、与新接续维保单位的技术交流、现场踏勘等工作。
属地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