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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鲁科字〔2018〕12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公布2022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规定,现行有效,有效期限20231231

USHUI.NET®提示:根据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公布2023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3年11月6日规定,现行有效。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各市科技局,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山东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制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2018年11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东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国家和省科技奖励制度改革部署要求,规范山东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工作,根据《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制实施办法(试行)》(国科奖字〔2017〕43号)和《山东省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方案》(鲁科字〔2018〕124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专家学者、组织机构和相关部门(以下统称提名者)提名山东省科学技术奖的活动。

第三条 省科技厅委托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提名相关组织工作。

第二章 提名资格

第四条 以下专家学者(以下称专家)可直接提名。

(一)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奖者;

(二)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以下称院士);

(三)近十年以来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的第一完成人;

(四)山东省科学技术最高奖获奖者;

(五)近五年以来获得山东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的第一完成人;

(六)为山东省科技事业做出突出贡献、在国际科技领域具有重大影响的专家。

第五条 以下组织机构(以下称机构)可推荐提名。

(一)近五年以来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山东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的企业、事业单位(含高校、科研单位)以及省级行业协会、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社会组织;

(二)青岛海洋科学与技术国家试点实验室、中科院海洋大科学研究中心、黄河三角洲农业技术创新中心;

(三)符合科技部和山东省有关社会力量设立科技奖励相关要求的社会科技奖励设奖者或承办机构,所设科技奖励已连续开展3个周期(含)以上奖励活动,近五年没有违法违规记录和不良社会影响。

第六条 具有提名资格的机关部门(以下称部门)包括:

(一)设区的市人民政府;

(二)省政府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

(三)经省科学技术厅认定的其他部门。

第三章 提名规范

第七条 被提名的省科学技术奖项目(人)应符合《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及实施细则相关规定。

第八条 每位提名专家每年可以独立或与他人联合提名1项山东省科学技术奖;联合提名时,列第一位的为责任专家。

(一)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奖者和院士可独立提名且奖种不限;

(二)国家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第一完成人、山东省科学技术最高奖获奖者,可独立提名省科学技术最高奖或省国际科技合作奖;

(三)国家自然科学奖第一完成人、省自然科学奖一等奖第一完成人可以3人联合提名1项省自然科学奖通用类项目;

(四)国家科学技术奖第一完成人及山东省科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