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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广电体制改革试点若干政策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广电体制改革试点若干政策的通知
厦府办〔2004〕21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和废止及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厦府〔2013〕315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厦门广电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做大做强厦门广电事业和产业,根据国家广电总局批复的《厦门市广播电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广发办字〔2003〕12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3〕105号)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厦门广电实际,就有关市广电体制改革试点若干政策通知如下:

  一、关于财政政策

  1、市财政根据财力的可能,主要以项目补助方式对公益性项目进行补助。同时,为了支持广电集团的发展,市财政对广电集团的各组成单位(不含企业部分),以厦委编 〔2004〕15号文确定的改革基准日为限,按集团成立前的不同性质维持原有供给体制不变。

  2、集团因接受市委、市政府部署的突发性、临时性及其它重大任务时而发生的费用,市财政给予专项拨补。

  二、关于扶持广电产业和“事转企”的政策

  关于广电产业的财政税收、投资和融资、资产处置、工商管理与价格等政策,以及广电“事转企”过程中的资产处置、财政税收、法人登记等政策执行国办发 〔2003〕105号文件有关规定。

  三、关于集团事业在编人员和退休人员的社保政策

  集团事业在编人员和已退休人员的社保政策以集团成立前(厦委编〔2004〕15号文确定的时间)人员所在的机构的经费形式,按我市事业单位的社保规定缴交社保。

  四、关于集团的资产和财务管理体制

  1、厦门市人民政府授权厦门广电集团以国有事业体制的组织形式监督管理经核定的国有资产。厦门广电集团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