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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文物局《关于请依法办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产权转移的函》的通知

转发市文物局《关于请依法办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产权转移的函》的通知
京建权〔2008〕22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3年11月11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京建法〔2013〕18号)规定,决定保留
各区(县)建委(房管局)、经济开发区房地局、市房屋权属登记中心:

现将市文物局《关于依法办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产权转让的函》(京文物[2008]334号)转发给你们,在列入《北京市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名单》的房屋申请转移登记、抵押登记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的规定不予办理。

附件:市文物局《关于请依法办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产权转移的函》

二〇〇八年四月七日


关于请依法办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产权转让的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