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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转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转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津财规〔2018〕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财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津财法〔2020〕8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级预算单位,各区财政局:

为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促进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规范发展,现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申报信息内容补充说明

《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应包括:岗位责任制度、工作流程控制制度、采购文件编制审核制度、采购档案管理制度等。

代理机构登记时除填报《办法》第七条规定内容外,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1. 专职从业人员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

2. 专职从业人员中有不少于5名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具备编制采购文件和组织采购活动人员的《承诺函》(见附件1);

3. 固定营业场所的租赁合同、产权证明等材料。

二、申报信息审查

对于申请进入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的代理机构,市财政部门将于5个工作日内审查其登记信息的完整性。登记信息完整的,财政部门将为其开通政府采购管理系统信息发布、专家抽取等操作权限。登记信息不完整的,财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