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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全科医生特设岗位计划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全科医生特设岗位计划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财社〔2016〕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公立医院综合改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福建省卫生科研人才培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福建省医疗卫生机构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闽卫规〔2022〕4号规定,全文废止 。
各设区市财政局、卫生计生委,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卫生计生局:

为规范和加强全科医生特设岗位计划补助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我们制定了《全科医生特设岗位计划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全科医生特设岗位计划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3月7日

附件:


全科医生特设岗位计划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全科医生特设岗位计划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3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和完善省以下转移支付制度的实施意见》(闽政〔2015〕54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4〕10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省级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各地开展全科医生特设岗位计划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全科医生特设岗位计划是引导和鼓励医疗卫生人才到乡镇卫生院服务,逐步解决乡镇卫生院全科医生紧缺和缺少执业医师问题的项目计划。
第四条  对经年度考核称职的全科特岗医生,除国家及我省统一规定的工资待遇外,另发放全科特岗医生生活补助。具体标准和发放办法由各地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自行制定,但不得低于省定最低标准。
省级财政对在原中央苏区县和纳入县级基本财力保障范围的50个县(市、区)按照每人每年2.4万元给予定额补助。
第五条  补助资金采取因素法进行分配,按照“当年预拨、次年结算”方式给予管理,根据补助地区实际招聘的特岗全科医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