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房屋面积测算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建法〔2012〕1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3年11月11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京建法〔2013〕18号)规定,决定保留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局,市房屋权属登记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保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加强房屋预售和登记面积测算管理,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技术规定,现将规范房屋面积测算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房屋面积测算技术规程》(DB11/T661-2009)对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和变更测算未作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房屋建筑面积计算
1.独立的机械式停车设备按组确定面积测算单元,按界址点闭合形成的界线计算套内建筑面积。
2.层高在2.20米(含)以上,仅以结构体为支撑、无围合外墙的开敞空间层,除作为公共道路街巷通行的,按柱或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3.窗体未凸出于外墙的窗(图a、b),或窗体上(下)方凹入部分的外侧以各种类型建筑材料(不包括百叶)封闭的窗(图c)不视为凸窗,当窗体部分层高在2.20米(含)以上时,计算全部建筑面积。
房屋建筑面积计算示例图.png
(二)变更测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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