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33-3505-7288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意见征询及异议处理暂行规定》的公告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意见征询及异议处理暂行规定》的公告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全文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3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规定,条款修订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 部分条款废止 全文有效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规定,全文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部分条款废止全文有效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7号规定,继续执行。

现发布《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意见征询及异议处理暂行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意见征询及异议处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中的意见征询行为及实施后的异议处理行为,维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务行政相对人(以下简称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以下统称制定机关)在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过程中,需要征询税务行政相对人、基层税务机关等相关各方意见的;在实施税收规范性文件过程中,需要对税务行政相对人提出的审查建议进行处理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税收规范性文件意见征询和异议处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和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制定中的意见征询



第四条  起草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充分征询税务行政相对人、基层税务机关关等相关各方意见。

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过程中的意见征询工作,由制定机关的起草部门负责实施。

第五条  制定机关的起草部门在进行意见征询时,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向需要征询意见的税务行政相对人、基层税务机关等相关各方提供税收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

税收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稿的说明,一般包括制定目的、制定依据、必要性与可行性、起草过程等内容。

第六条  实施意见征询的方式,包括发送书面征询函、通过网站公布、召开座谈会、组织听证会等。

具体征询方式,由制定机关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内容确定。

第七条  通过发送书面征询函方式征询意见的,应当提前7日将税收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发送至征询对象,并告知其反馈期限及有效的反馈途径。

第八条  通过网站公布方式征询意见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在税务部门外部网站首页展示的时间不得少于20日。同时,应当明确告知有效的电子邮箱、联系电话,以便于税务行政相对人等相关各方的意见反馈。

第九条 通过召开座谈会、组织听证会等其他现场方式征询意见的,应当提前5日将税收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发送给参加人员。

制定机关应当对座谈会、听证会上税务行政相对人等相关各方的意见,进行全面记录。

第十条  制定机关应当在意见征询工作结束后5日内,对意见征询情况进行汇总整理,并以适当的方式将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第十一条  意见征询中形成的反映意见征询过程及税务行政相对人等相关各方意见的材料,由制定机关负责保存。

第十二条  税收规范性文件在制定过程中未按照规定进行意见征询的,不得提交制定机关的政策法规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核。

政策法规部门在进行合法性审核时,发现起草部门应当征询意见但未按照规定进行意见征询的,应当中止审核,并退回起草部门补充征询意见。



第三章  实施后的异议处理



第十三条  税务行政相对人认为已经实施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其有效期内,按照本规定向制定机关提出审查的建议:

(一)超越法定权限;

(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税收规范性文件规定;

(三)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作出影响其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定;

(四)其他违法情形。

第十四条  税收规范性文件实施后的异议处理工作,由制定机关的政策法规部门负责实施。

制定机关的相关业务部门应当积极配合政策法规部门做好异议处理工作。

第十五条  制定机关的政策法规部门在税收规范性文件异议处理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收税务行政相对人提出的审查建议;

(二)向相关业务部门调查、了解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目的、制定依据、起草过程、征求意见情况等,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根据异议审查结果,起草异议处理意见;

(四)按规定程序将异议处理意见提交局领导专题会议审议决定;

(五)研究异议处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相关业务部门提出改进建议;

(六)承办其他与异议处理工作有关的事项。

第十六条  税务行政相对人提出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建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可以通过直接递交、邮寄或者电话传真的方式提交书面申请。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