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
京建发〔2014〕480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以下简称《办法》)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14]34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市和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要加强对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领导,进一步明确领导和管理责任,充实人员,健全机构,完善管理制度,切实履行好施工许可的审批和监管职责。
二、严格执行施工许可制度
依照《办法》的有关规定,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并且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不包含30万元、300平方米本数在内)的建筑工程,开工建设前必须依法领取施工许可证,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不得开工建设。
三、加强施工许可受理条件审查
严格施工许可受理条件的审查,不得随意增减法定审查条件。其中,依照《通知》的有关规定:
(一)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应提交中标通知书和合同备案表;直接发包的工程项目应提交直接发包登记表和合同备案表。
(二)对于建设资金落实情况,在提交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或银行付款保函、第三方担保的同时,还应在《施工许可申请表》(表二)“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承诺书”一栏进行书面承诺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四、规范现场踏勘行为
继续严格执行《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现场踏勘工作管理办法》,要对施工现场是否具备施工条件、现场房屋征收拆迁情况、施工区域内安全防护措施以及是否存在违法开工行为等情况进行重点勘察。
五、严格执行施工许可审批程序
按照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发布的《北京市建设和房屋行政许可、管理事项程序性规定》的有关要求,严格履行施工许可审批程序。进一步规范受理、审查、决定、告知行为。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按规定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准予或不予施工许可的决定,应及时告知申请人。
六、继续加强信息化建设
除保密工程外,市和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必须全部通过“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施工许可信息系统”统一受理、审查、决定、制证。施工许可证办结后系统自动将施工许可证信息通过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不得脱离信息系统单独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应健全完善施工许可信息系统运行所必须的软硬件设备,提高施工许可办事人员的操作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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