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建〔2022〕1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建〔2022〕13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建〔2024〕1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建委(建设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管理,切实提高建筑施工从业人员综合素质和技能水平,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我厅制定了《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8月17日
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一)为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提高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合称“三类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水平和管理能力,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质〔2015〕206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三类人员”,参加安全生产考核,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以及对其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适用本办法。
(三)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是指按照《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并从事施工活动的企业。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具有决策权的领导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总裁)、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副总裁)、分管生产经营的副总经理(副总裁)、技术负责人、安全总监等。
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是指取得注册建造师等相应注册执业资格,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具体工程项目管理的人员。
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
(四)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建设厅”)负责全省“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发证工作,对“三类人员”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试工作,对“三类人员”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三类人员”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二、考试考核
(五)“三类人员”应当通过其受聘的建筑施工企业,在浙江政务服务网,向省建设厅申请安全生产考核,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申请人及受聘的建筑施工企业对申请考核材料真实性负责。
(六)申请“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和年龄应分别满足以下要求:
(1)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具有相应的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法定代表人除外)。
(2)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取得注册建造师等相应注册执业资格。
(3)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年龄已满 18 周岁未满 60 周岁,身体健康;具有中专(含高中、中技、职高)及以上文化程度或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施工管理工作2年以上。
2.与受聘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3.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受聘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
(七)符合前款条件的人员,可报名参加“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试。安全生产考试内容包括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两部分。
安全生产知识主要内容包括: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基本理论,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劳动保护、应急救护基本规定等。
安全生产管理能力主要内容包括: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辨识和监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发现和消除安全事故隐患、报告和处置生产安全事故等方面的能力。
有条件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采用现场实操或模拟现场进行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
(八)“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试采用计算机闭卷考试形式,考试题型为客观题;考试满分100分,得分不低于60分为合格,考试合格成绩有效期为3年。
(九)省建设厅负责建设全省“三类人员”考试管理系统,组织编制“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试题库。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三类人员”考试工作,设置符合计算机考试要求的考点,配备相应数量的计算机、网络设备、视频监控,并根据本地实际,发布考试计划,明确考试报名事项、考试时间、考点安排,严格报名资格审查,严肃考试纪律。
对“三类人员”考试需求量大、具备计算机考试条件的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向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设立“三类人员”考试考点。
(十)参加“三类人员”考试的人员,原则上在受聘企业注册地的考点报名。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对缺考人员再次报考同一科目考试的间隔时间作出限制。
(十一)省建设厅根据“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试合格成绩和全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三类人员”信息,核发“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电子证书。证书有效期为3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三、证书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