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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福州市四城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规费标准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福州市四城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规费标准的通知

榕政综〔2011〕2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榕政〔2013〕10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榕政〔2014〕7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榕政〔2017〕20号)规定,继续有效并需适时修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 ( 财综〔2006〕68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保障工业发展用地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 闽政〔2003〕6号)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规费收费标准,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福州市四城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规费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段差价收取标准

  1、营利性科教、文体、卫生、市政设施、码头、非公共交通车辆停车场,按同级住宅用地基准地价的20%收取地段差价。

  2、工矿仓储用地地段差价调整为一级地段5万元/亩、二级地段4万元/亩、三级地段3万元/亩。

  3、已购公有住房和安置房、集资房、单位自建房以及榕政综〔1991〕112号文件出台前开发的商品房等涉及个人住房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其地段差价按基准地面价的10%征收(其中,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的,按基准楼面价的10%征收)。

  4、除上述1、2、3项外,当容积率小于或等于基准容积率、出让年限为法定最高年限时,地段差价按基准地价的40%征收。

  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

  凡在我市鼓楼、台江、仓山、晋安四城区范围内进行各类工程建设(包括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均应按《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闽政〔2002〕53号)及《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2004〕房116号)规定的标准征收(详见附件)。

  闽政〔2002〕53号文件规定的城市土地类别与《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福州市四城区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更新结果的通知》(榕政综〔2009〕81号)规定的相应土地级别对应。其中,住宅、商业(含写字楼)一类与住宅用地I级、II级相对应;住宅、商业(含写字楼)二类与住宅用地III级、IV级相对应;住宅、商业(含写字楼)三类与住宅用地V级、VI级相对应;工业一类、二类、三类、与工业一级、二级、三级分别对应。

  三、不再收取温泉保护费。

  四、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实施。2006年10月31日《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四城区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规费标准的通知》(榕政综〔2006〕235号)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执行本通知规定。本通知未涉及事项,仍按榕政综〔2006〕235号文件规定执行。

  附件:福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



  二○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附件

福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住  宅

商业(含写字楼)

工  业

一类

二类

三类

一类

二类

三类

一类

二类

三类

80

60

40

110

80

50

50

30

20


  注:1、学校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中央、省属单位和外地驻当地政府机构兴办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不含住宅),残疾人非经营性福利事业建设项目,经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国家和省确定扶持的高新技术建设项目以及行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按住宅的收费标准减半征收医疗、科研非经营性建设项目按商业的收费标准减半征收

  2、非营利性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配套费按照工业用地配套费标准征收。

  3、其他建设项目按住宅的收费标准征收。


来源:福州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