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政府国资委关于印发《所出资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国资监事〔2014〕2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国资委关于废止部分文件的通知》 ( 闽国资法规〔2021〕7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所出资企业:
《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所出资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办法》经委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福建省政府国资委
2014年1月22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所出资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加强对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监督,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福建省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闽委办发〔2012〕3号)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及其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开展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企业领导人员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本企业的重大经营决策、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第四条 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包括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和专项经济责任审计。根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监督的需要,应当逐步加大任中经济责任审计的力度,将审计结果与领导人员选拔任用、任期考核以及薪酬兑现等工作相挂钩。
第五条 省国资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组织、指导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对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根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以及企业产权关系,按照“统一要求、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
所出资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兼任子企业法定代表人以及提拔到所出资企业领导岗位的子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经济责任审计,由省国资委牵头组织实施。
所出资企业权属独资、控股子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企业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一般由所出资企业负责组织实施。
企业应当建立对各分支机构负责人、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的任期或定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第七条 企业应明确负责组织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机构,并结合实际配备与企业规模以及审计任务相适应的审计人员。
企业应当在本企业主要负责人或者董事会、股东会等权力机构(以下简称“权力机构”)的领导下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第八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应支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开展,保证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第九条 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所需的经费,应当列入年度预算,予以保证。
第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开展,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对于拒绝、拖延提供与经济责任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等不配合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按有关规定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整改,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审计人员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一条 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组织实施过程中,外聘或者被抽调的审计人员,应按照统一的工作要求,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审计工作,并对审计工作结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二条 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应当有计划地进行。企业领导人员管理部门每年度应当对下一年度的经济责任审计项目提出委托建议,负责组织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的部门应当根据委托建议编制下一年度的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
所出资企业应当于每年度的12月底前,将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报送省国资委。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变动调整的审计项目,应及时告知省国资委。
第十三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离任或任期届满,以及在企业进行改制、改组、破产等国有资产重组前,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组织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不得以财务审计代替经济责任审计;企业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不含企业主要负责人)离任或者任期届满,可根据出资人监管工作需要或者企业主要负责人建议开展相应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第十四条 出资人根据监管工作需要,可就关注的相关问题组织开展专项经济责任审计,对发生重大异常情况或可能存在较大经营风险的企业和项目应加强审计,促进企业有效防控风险,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逐步建立和推行任期经济责任轮审制度,对任现职满三年的企业领导人员,要进行任中审计。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审计对象信息管理系统。各企业与省国资委之间要加强合作,运用信息技术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对象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七条 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应与企业领导人员的经济管理职权相对应,主要包括:企业战略规划的落实以及经营发展情况、遵守法律法规情况、制定和执行重大经济决策情况、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财务收支情况、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经济管理和监督职责情况,以及遵守有关廉洁从业规定情况等。
第十八条 企业战略规划的落实以及经营发展情况、财务收支情况、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经济管理和监督职责情况的审计,重点审查企业领导人员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企业可持续发展情况以及贯彻执行国资监管制度的有效性、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
第十九条 遵守法律法规情况、制定和执行重大经济决策情况的审计,主要审查企业领导人员任职期间,企业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投资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即“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规则和程序是否建立健全,经济决策方案是否得到良好的执行以及执行的结果是否达到决策目标要求等内容,明确企业领导人员在重大经济决策中应负的责任。重点包括:
(一)重大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决策程序、管理方式和投资收益的核算情况,以及是否造成重大损失;
(二)对外担保、对外投资、大额采购、资产转让与资产租赁等经济行为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及其对企业的影响情况;
(三)涉及证券、期货等高风险投资决策的审批手续、决策程序、风险控制、经营收益或损失情况;
(四)改组改制、上市融资、发行债券、兼并破产、股权转让、资产重组等审批程序、操作方式是否合规合法和对财务状况的影响程度等,有无造成企业损失或国有资产流失问题。
第二十条 内部控制建立及执行情况的审计,主要审查领导人员所在企业内部控制的健全性、适当性和有效性,并结合企业领导人员的职责要求确定其在内部控制建立及执行中应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遵守有关廉洁从业规定情况的审计,主要审查企业领导人员有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廉政纪律等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经济责任审计还应当关注企业领导人员与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管理、决策等活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等情况。
第二十三条 经济责任审计范围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确定,并充分考虑审计风险。企业领导人员所在企业本部及重要子企业应当纳入审计范围,纳入审计范围的资产量一般不低于企业领导人员所在企业资产总额的70%,子企业户数不低于该企业总户数的50%。下列子企业应当纳入经济责任审计范围:
(一)资产或者效益占有重要位置的子企业;
(二)被审计领导人员兼职的子企业;
(三)任期内发生合并分立、重组改制等产权变动的子企业;
(四)任期内关停并转或出现经营亏损、资不抵债、债务危机等财务异常状况的子企业;
(五)任期内未接受过审计或财务负责人更换频繁的子企业;
(六)各类金融子企业及内部资金结算中心等。
第二十四条 对任职时间较长的企业领导人员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以近三年为重点;审计中若发现重要情况和问题时,应当对以前年度进行延伸审计。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二十五条 负责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的机构(以下简称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组成审计项目组并实施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应严格执行规定的工作程序。审计项目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应由审计机构人员担任,成员可由本级审计机构和其他内设职能部门人员、下级审计机构人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其他专业机构人员构成。审计项目组成员不得少于3人。
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不得全权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
第二十六条 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前,审计项目组应广泛听取意见,查阅有关资料,重点掌握被审计领导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举措,梳理被审计领导人员的重要决策、重点工作,以确定审计重点、编制审计实施方案。
第二十七条 审计机构应当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领导人员及其所在企业或原任职企业送达审计通知书。具有特殊目的的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可在审计实施时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二十八条 审计项目组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召开审计进点会,介绍审计工作安排。被审计领导人员应当在审计进点会上报告个人履职情况。
企业领导人员履职情况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履行经济责任的工作思路、工作举措以及取得的主要工作成绩和成效;
(二)贯彻落实省政府有关经济工作决策部署情况,执行国资监管规章制度情况;
(三)重大经济决策情况;
(四)内部管理情况;
(五)遵守有关廉洁从业规定的情况;
(六)审计项目组关注的其他重要情况。
第二十九条 审计项目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应当进行审计公示,公布举报方式及审计项目组联系方式等,并通过访谈、员工调查等形式,增强审计过程透明度和企业员工参与度。
第三十条 审计项目组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领导人员及其所在企业,或原任职企业及其他相关单位,应当及时提供与被审计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下列资料,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一)被审计领导人员任期内的企业财务收支相关资料;
(二)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合同、考核指标下达及其检查结果、内部控制制度和业务档案等资料;
(三)相关部门有关批准文件;
(四)相关监督管理部门的检查报告、内部与外部审计结果及其相关资料;
(五)重大事项,包括重大历史遗留问题、重大诉讼事项和重大违纪事项等的处理情况;
(六)被审计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
(七)审计项目组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三十一条 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过程中,审计人员可以向企业有关领导人员、被审计单位人员、关联单位人员以及被审计领导人员服务对象等调查了解与被审计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情况,有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二条 根据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审计内容和重点以及工作要求,审计人员可以采取在审计事项中选取全部项目或者部分特定项目进行审查,也可以采取审计抽样等方法,以获取审计证据。
第三十三条 审计项目组对企业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施现场审计后,由审计项目组组长或其指定的人员,在对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及相关资料进行汇总和分析的基础上,撰写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完成后,应当征求被审计领导人员及其所在企业或原任职企业的意见。
第三十四条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是对被审计企业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出具的结论性文书。主要内容应包括:被审计企业及企业领导人员的基本情况;被审计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和审计评价;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处理意见;责任界定和审计建议等。
第三十五条 被审计领导人员及其所在企业或原任职企业应当自接到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未在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被审计领导人员及其所在企业或原任职企业对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有异议的,审计项目组应当研究、核实,撰写关于意见采纳情况的书面说明。
第三十六条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经审计项目组集体讨论后,由审计项目组组长审核定稿,经审计机构复核,并履行相应的程序后正式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