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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建节科字〔2019〕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动态清理结果的通知》 ( 鲁建法函〔2021〕1号规定,现行有效。有效期至2024.2.13

USHUI.NET®提示:根据《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动态清理结果的通知》 ( 鲁建法函〔2023〕1号)规定,保留有效。有效期至2029.2.13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委)、城市管理局(执法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济南、青岛、枣庄、东营、济宁、威海、菏泽市水务局,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城乡交通运输委、林业和城乡绿化局,青岛市园林和林业局,菏泽市开发办,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我厅制定了《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工作。

  省住房城乡建设科技项目的立项、申报、实施、验收等可登录山东省建设科技项目管理系统填写或查询(网址:http://103.239.153.134:8088/xmgl/)。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1月14日

  
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省住房城乡建设科技项目创新发展,规范和加强住房城乡建设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科技项目”)的管理,根据国家、省科技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科技项目的申报、立项、实施、验收,科技成果评价等活动。

  第三条 科技项目包括软科学研究、科研开发、科技示范工程等。

  第四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统一归口管理科技项目,每年编制科学技术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章 项目申报与立项

  第五条 科技项目由申报单位自愿申报。

  第六条 申报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有较强的研究开发实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2.鼓励实行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用相结合,跨地区跨行业的方式联合申报,多个单位联合申报时,应事先以文字形式约定各方对科技成果所拥有的权利和义务;

  3.申报单位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 申报的科技项目应满足下列条件:

  1.符合住房城乡建设科技发展重点技术领域,创新性强,预期成果水平达到国内先进以上,具有较强的推广和应用前景,对促进住房城乡建设转型升级和产业结构调整有积极作用;

  2.科研开发项目应能解决行业共性关键问题,形成新型技术体系,促进产品设备技术升级,对整体技术进步有较大带动作用,并具有一定的前期研究开发基础,有较好的推广应用前景和明显的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的科技项目;

  3.软科学研究应是与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技术政策、产业政策、发展战略与规划等重大问题密切相关,为管理决策提供科学依据的战略性、前瞻性、政策性科技项目;

  4.科技示范工程应履行工程建设立项审批程序,优先支持选用住房城乡建设重点推广技术领域和技术公告中推广技术的工程项目,选用的技术应优于现行的技术标准或具有国内领先水平。

  第八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有关专家按申报科技项目的类型分别进行评审。必要时,可要求申报单位相关人员进行现场申述或答辩。

  通过评审的项目公示后,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下达建设科技立项计划,并优先推荐为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科技项目。

  第九条 科技项目所需的研究示范经费以项目申报单位自筹为主。符合国家和省相关资金规定要求的项目,可给予一定经费支持。

  第十条 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科技项目的组织申报、初审和推荐工作。

  省直单位、高等院校和中央驻鲁单位可直接向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报。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十一条 科技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下达的科技计划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因特殊情况需调整计划的,应及时提交变更申请,明确调整的内容和时间,报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后,按调整后的计划进度实施。

  第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撤销,两年内不再受理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担单位的立项申请:

  1.研究内容失去实用价值,在实施过程中发现为低水平重复的;

  2.依托的工程建设、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和国内外合作项目未能落实的;

  3.骨干技术人员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技术研究开发无法进行的;

  4.组织管理不力致使研究无法进行的;

  5.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严重污染环境的;

  6.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十三条 科技项目实行验收制度。科技项目应在规定的研究期限结束后三个月内由第一承担单位提交书面验收申请,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第十四条 项目申请验收应提交项目立项申报书、立项文件、验收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