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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我市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水气热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我市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水气热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发改价格〔2021〕229号
 
  
 
  各区(市)发展改革局,青岛水务集团有限公司、青岛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泰能天然气有限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 ( 国办发〔2019〕15号),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青政办发〔2020〕2号)的规定,为确保相关价格政策落地落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经核准登记后,并向区(市)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其用水、用气、用热价格按照执行居民价格的非居民用户执行。

  二、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可凭借在区(市)卫生健康部门的备案,向供水、供气、供热专营单位提出申请,专营单位应及时受理,并按要求落实相关价格政策。

  三、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至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和收费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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