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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税收协定条款解读之二十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
税收协定条款解读之二十

第二十七条 外交代表和领事官员


外交代表和领事官员条款可以视为政府服务条款的特殊规定,目的是确保外交代表和领事官员在驻在国的税收特权。该条款表述中提到的国际法一般原则和特别协定通常指的是《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和《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这两个国际法文件中规定了外交和领事人员的税收特权。


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 生效和终止


生效条款通常规定两方面的内容,即生效的程序性规定和协定适用于所得或税收的时间,有的分为两款,有的在一款中同时表述。关于生效程序,协定规定应通过缔约国双方在完成各自法律程序后,由外交部门互换照会(通知),确定生效时间,通常规定在后一份通知收到之日起的第三十天生效,也有协定规定了不同的生效时间。该条款(和终止条款)一般由参加谈判的外交部官员确定。关于适用于所得或税收的时间,一般规定适用于生效年度次年的一月一日起取得的所得。有的协定对于按次征税的所得和按纳税年度征税的所得分别说明,这主要是由纳税年度与日历年度不同的缔约国对方提出并坚持的建议,以确保严谨,避免歧义。
终止条款与生效条款类似,通常规定经外交渠道正式通知,可以终止协定,从而使协定失去效力。协定失效的时间表述与生效条款相同。


尾款


税收协定在正式条款之外,还包括尾款,主要内容包括:声明签字代表已经各自政府授权(以昭信守);协定印制的分数(因税收协定
【税收协定】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