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发改成本〔2019〕1222号
各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教育局:
为规范我省幼儿园收费管理,维护学前儿童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山东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教育厅
2019年12月30日
山东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幼儿园收费管理,维护学前儿童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依法举办的幼儿园对学前儿童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收费管理。
第三条 幼儿园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等管理方式。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以提供普惠性服务为衡量标准,科学核定办园成本,健全学前教育成本分担机制,保障学前教育的公益性和普惠性。
第二章 收费项目和定价权限
第五条 幼儿园收费项目包括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第六条 保教费是指幼儿园为在园儿童提供保育教育服务收取的费用。
第七条 住宿费是指寄宿制幼儿园为在园住宿儿童提供住宿服务收取的费用。
第八条 服务性收费是指幼儿园在完成正常的保育教育外,为在园儿童提供的由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服务性收费项目包括伙食费、校车服务费等。
第九条 代收费是指幼儿园为方便儿童在园学习和生活,在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
代收费项目包括床上用品费、居民基本医疗保障费、儿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
第十条 与幼儿园保育教育直接关联的服务事项,以及明确规定纳入公用经费开支的项目,不得列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第十一条 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和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十二条 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幼儿园收费项目,其收费标准由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分级管理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章 收费标准制定
第十三条 对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以及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实行保教费动态调整机制,原则上每3—5年核定一次保教费收费标准。
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标准根据当地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制定或调整。未纳入机构编制管理及其他自收自支的公办幼儿园,各地制定收费标准时可以适当上浮,但不得超过同类型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
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标准根据办园成本、办园水平、市场需求等因素制定或调整。
第十四条 幼儿园住宿费标准按实际成本确定。
服务性收费应为方便儿童保育教育为目的,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收取。
代收费项目按照实际支出情况收取。
第十五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加强对幼儿园保教费定价成本的调查或监审。公办幼儿园每3年进行一次定期调查或监审,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实行定调价成本调查或监审。对公办幼儿园的成本调查或监审报告应抄送同级财政、教育等部门。
发展改革部门可以委托或聘请第三方机构参与成本调查或监审,所需费用纳入部门预算。
第十六条 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完整准确记录保教费、住宿费等成本和收入情况,如实提供相关资料,配合做好成本调查或监审工作。
第十七条 公办幼儿园确需调整保教费、住宿费标准的,教育部门应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基础上研究提出调整意见,根据价格管理权限报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依法履行调整程序。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需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调整意见包括幼儿园建设管理情况、年度收费开支、保教费调整幅度、调整理由、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调整后对社会负担和幼儿园收支影响,以及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