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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市级预备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有效期至2029年3月4日​】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继续执行东营市市级预备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政办发〔2024〕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持续加强市级预备费管理,强化预算约束,经市政府同意,《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市级预备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东政办发〔2019〕1号)继续执行,有效期至2029年3月4日,登记号为DYCR-2024-0020001。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2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市级预备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有效期至2029年3月4日

东政办发〔2019〕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东营市司法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第九批)规定,截止2020年10月31日,现行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东营市市级预备费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东营市市级预备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市级预备费管理,强化预算约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预备费主要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的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增加的支出及其他难以预见的开支。

第三条市级预备费按照市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额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设置,依法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

第四条市级预备费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当年预算执行中的自然灾害救灾开支;

(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支出;

(三)处理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问题的重大支出;

(四)当年预算执行中国家、省和市新出台政策形成的新增开支;

(五)根据特殊需要,市政府决定应当从市级预备费中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五条市级预备费原则上不得用于以下方面支出:

(一)提高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标准以及“三公”经费、会议费、办公费等行政经费支出;

(二)庆典、研讨会、论坛、晚会、展览、纪念会、节庆等活动支出;

(三)修建楼堂馆所和装修办公用房支出;

(四)法律法规以及政策明确限制或禁止的项目支出;

(五)其他不符合预备费使用范围和规定的支出。

第六条市级预备费动用程序:市财政局根据自然灾害、突发公共事件等应急情况提出动用预备费意见,或者由市业务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