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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市属停产困难集体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问题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市属停产困难集体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问题的通知
榕政办〔2007〕15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榕政〔2013〕10号)规定,继续有效并需适时修改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榕政〔2014〕7号)规定,继续有效并需适时修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为妥善解决市属停产困难集体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问题,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的市属停产困难集体企业,指主营业务经营困难、全面连续停产6个月以上、其自有资金和收入不足以支付职工基本生活费和各项社保费用的市属困难集体企业。市属停产困难集体企业由企业主管部门、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联合认定。每年认定一次。

二、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市属停产困难集体企业职工(包含已按《福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福州市城镇职工大病统筹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榕政综[2003]209号)参保的市属停产困难集体企业职工),可以按《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