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修改《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市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等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浙建〔2018〕1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建〔2022〕13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建〔2024〕1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建委(建设局、建管局):
现对《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市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等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部分内容予以修改。
一、将《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市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建〔2017〕20号)
附件《浙江省建筑市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省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全省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建立‘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以下简称省诚信平台),统一发布全省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的公共信用信息,其中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公共信用信息通过公开、政务共享和查询的方式发布,从业人员的公共信用信息,通过政务共享和查询的方式发布。”
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中的“公布”修改为“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