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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办理规范流程的通知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办理规范流程的通知
闽人社文〔2017〕268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 

   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福建省人力资源劳务中介管理服务暂行规定》精神,为了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现将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办理规范流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9月26日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办理规范流程


一、新申请许可

(一)业务描述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收到新设立单位提交的许可申请材料,审查后决定是否颁发《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二)审查与决定

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书面审查,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许可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详见附件1),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详见附件2),说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适用情形

申请人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的条件和情形。

(四)新申请许可应提交的材料目录

(提交原件和复印件,原件核对后返还,提供复印件的盖单位公章或法人签字)

1.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详见附件3)

2. 营业执照(已成立的公司)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筹建中的新公司)

3. 公司章程

4. 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筹建中的新公司)或者财务审计报告(已成立的公司)

5. 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经营场所应设办公室和档案室等,自有场所应当提供房产证原件、复印件等产权证明,租用场所提供租赁合同及出租方房产证原件、复印件或相关证明,租赁期不低于一年)

6. 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办公设施设备应当配备办公桌椅、档案柜、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电话等常用办公设备,并能够使用如劳动就业用工管理信息软件等信息管理系统)

7. 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8. 劳务派遣相关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

9. 劳务派遣协议文本

10. 经办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二、依申请变更

(一)业务描述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收到劳务派遣单位提交的公司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注册资本等变更申请,审查后决定是否换发新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二)审查与决定

许可机关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进行书面审查,申请人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并换发新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变更的书面决定(详见附件4),并说明理由。

(三)适用情形

申请人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是由本许可机关颁发,《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单位已经发生涉及公司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注册资本等公司登记事项的改变。

(四)变更申请许可应提交的材料目录

(提交原件和复印件,除《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正本和副本外,其余原件核对后返还,提供复印件的盖单位公章或法人签字)

1. 劳务派遣单位的单位名称变更的,应向许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提交下列材料:

(1)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详见附件3)

(2)公司股东会决议

(3)《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

(4)《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2. 劳务派遣单位的住所变更的,应向许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提交下列材料:

(1)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详见附件3)

(2)新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自有场所应当提供房产证原件、复印件等产权证明,租用场所提供租赁合同及出租方房产证原件、复印件或相关证明,租赁期不低于一年)

(3)《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3. 劳务派遣单位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向许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提交下列材料:

(1)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详见附件3)

(2)公司股东会决议

(3)新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4)《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4. 劳务派遣单位的注册资本变更的,应向许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提交下列材料:

(1)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详见附件3)

(2)公司股东会决议

(3)验资机构出具的新验资报告或者新财务审计报告

(4)《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三、依申请延续

(一)业务描述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收到劳务派遣单位提交的延续劳务派遣许可证有效期的申请,审查后决定是否延续该单位《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

(二)审查与决定

许可机关应当根据劳务派遣单位提交的延续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有效期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准予延续行政许可的,换发新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三)适用情形

劳务派遣单位应在《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0日前提出延续许可申请。

逾期提出延续行政许可的书面申请的,按照新申请经营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办理。

劳务派遣单位如有《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时,许可机关自收到延续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延续书面决定(详见附件5),并说明理由。

(四)延续申请许可应提交的材料目录

(提交原件和复印件,除《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正本和副本外,其余原件核对后返还,提供复印件的盖单位公章或法人签字)

1.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详见附件3)

2. 近三年该劳务派遣单位基本经营情况表(详见附件6)

3. 营业执照

4.《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四、补证

(一)业务描述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收到劳务派遣单位因许可证损毁、遗失等原因提出的许可证补办申请,审查后决定是否补办《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二)审查与决定

当场决定: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当天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和遗失公告进行书面审查,作出是否补办《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决定。

(三)适用情形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劳务派遣单位应在市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刊登《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遗失公告。

(四)补证应提交的材料目录

(提交原件和复印件,原件核对后返还,提供复印件的盖单位公章或法人签字)

1.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补证申请书

2.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遗失公告

五、依申请注销

(一)业务描述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收到劳务派遣公司提交的注销许可申请,审查后决定是否办理注销许可手续。

(二)审查与决定

当场决定:许可机关应当在核实有关情况后办理注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