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性债务风险分类处置指南的通知
津财债务〔2017〕4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财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津财法〔2020〕8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津政办函〔2017〕20号)有关规定,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分类处置指南〉的通知》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天津市政府性债务风险分类处置指南》,作为津政办函〔2017〕20号的配套文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天津市政府性债务风险分类处置指南
2017年12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天津市政府性债务风险分类处置指南
政府性债务风险处置,应当坚持法治化、市场化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等法律规定,依据不同债务类型特点,分类提出处置措施,明确我市各级政府偿债责任,实现债权人、债务人依法分担债务风险。
分类处置的基本原则:(一)对地方政府债券,各级政府依法承担全部偿还责任。(二)对非政府债券形式的存量政府债务,债权人同意在规定期限内置换为政府债券的,政府承担全部偿还责任;债权人不同意在规定期限内置换为政府债券的,仍由原债务人依法承担偿债责任,对应的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由中央统一收回。(三)对清理甄别认定的存量或有债务,不属于政府债务,政府不承担偿债责任。属于政府出具无效担保合同的,政府仅依法承担适当民事赔偿责任,但最多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属于政府可能承担救助责任的,各级政府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实施一定救助,但保留对债务人的追偿权。(四)对2014年修订的预算法施行以后地方政府违法违规提供担保承诺的债务,参照(三)依法处理。(五)对融资平台公司等债务单位的企业债务,由单位承担全部偿还责任。
目录
1.地方政府债券6
1.1债务范围6
1.2偿债责任界定6
1.3偿债责任履行6
2.银行贷款6
2.1存量政府债务中的银行贷款6
2.1.1债务范围6
2.1.2偿债责任界定6
2.1.3偿债责任履行7
2.2存量政府或有债务中的银行贷款8
2.2.1存量担保债务中的银行贷款8
2.2.1.1债务范围8
2.2.1.2偿债责任界定9
2.2.1.3偿债责任履行9
2.2.2存量救助债务中的银行贷款10
2.2.2.1债务范围10
2.2.2.2偿债责任界定11
2.2.2.3偿债责任履行11
2.3融资平台企业债务中的银行贷款12
2.3.1债务范围12
2.3.2偿债责任界定12
2.3.3偿债责任履行12
3.建设—移交(BT)类债务13
3.1存量政府债务中的BT类债务13
3.1.1债务范围13
3.1.2偿债责任界定13
3.1.3偿债责任履行14
3.2存量或有债务中的BT类债务15
3.2.1存量担保债务中的BT类债务15
3.2.1.1债务范围15
3.2.1.2偿债责任界定16
3.2.1.3偿债责任履行16
3.2.2存量救助债务中的BT类债务17
3.2.2.1债务范围17
3.2.2.2偿债责任界定17
3.2.2.3偿债责任履行17
3.3融资平台企业债务中的BT类债务18
3.3.1债务范围18
3.3.2偿债责任界定18
3.3.3偿债责任履行18
4.企业债券类债务19
4.1存量政府债务中的企业债券类债务19
4.1.1债务范围19
4.1.2偿债责任界定19
4.1.3偿债责任履行20
4.2存量或有债务中的企业债券类债务21
4.2.1存量担保债务中的企业债券类债务21
4.2.1.1债务范围21
4.2.1.2偿债责任界定21
4.2.1.3偿债责任履行22
4.2.2存量救助债务中的企业债券类债务22
4.2.2.1债务范围22
4.2.2.2偿债责任界定23
4.2.2.3偿债责任履行23
4.3融资平台企业债务中的企业债券类债务23
4.3.1债务范围23
4.3.2偿债责任界定24
4.3.3偿债责任履行24
5.信托类债务25
5.1存量政府债务中的信托类债务25
5.1.1债务范围25
5.1.2偿债责任界定25
5.1.3偿债责任履行26
5.2存量或有债务中的信托类债务27
5.2.1存量担保债务中的信托类债务27
5.2.1.1债务范围27
5.2.1.2偿债责任界定28
5.2.1.3偿债责任履行28
5.2.2存量救助债务中的信托类债务29
5.2.2.1债务范围29
5.2.2.2偿债责任界定29
5.2.2.3偿债责任履行29
5.3融资平台企业债务中的信托类债务30
5.3.1债务范围30
5.3.2偿债责任界定30
5.3.3偿债责任履行30
6.个人借款类债务31
6.1存量政府债务中的个人借款类债务31
6.1.1债务范围31
6.1.2偿债责任界定31
6.1.3偿债责任履行32
6.2存量或有债务中的个人借款类债务33
6.2.1存量担保债务中的个人借款类债务33
6.2.1.1债务范围33
6.2.1.2偿债责任界定34
6.2.1.3偿债责任履行34
6.2.2存量救助债务中的个人借款类债务35
6.2.2.1债务范围35
6.2.2.2偿债责任界定35
6.2.2.3偿债责任履行35
6.3融资平台企业债务中的个人借款类债务36
6.3.1债务范围36
6.3.2偿债责任界定36
6.3.3偿债责任履行36
1.地方政府债券
1.1债务范围
是指2009年以来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包括截至2014年底地方政府性债务存量中的地方政府债券、2015年以来发行的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
1.2偿债责任界定
地方政府债券由各级政府依法承担全部偿还责任。
1.3偿债责任履行
各级政府应当统筹安排预算资金妥善偿还到期地方政府债券。其中,一般债券主要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偿还,专项债券以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偿还。
2.银行贷款
2.1存量政府债务中的银行贷款
2.1.1债务范围
2.1.1.1存量政府债务中的银行贷款:是指清理甄别认定的截至2014年末地方政府性债务中,已经纳入政府债务范围的银行贷款。
2.1.2偿债责任界定
2.1.2.1债务单位:融资平台公司等债务单位举借的银行贷款,由签订借款合同的债务人(贷款借款人)依法承担偿债责任。
2.1.2.2偿债责任转移:对清理甄别认定为政府负有偿还责任债务的银行贷款,经我市各级政府、债权人、债务人协商一致,可以按照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等有关规定分类处置:
凡债权人同意按照国家有关存量政府债务依法转化为政府债券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将相关债务置换为政府债券的,我市各级政府不得拒绝相关偿还义务转移。相关偿还义务转移给政府的,债务人应当将政府前期注入支持债务人举债的补贴收入、资产或资产变现收入等返还给各级政府。
因债权人不同意在规定期限内将相关债务依法置换成政府债券,导致合同义务无法转移的,仍由债务人依法承担偿债责任,相关债务对应的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将由中央统一收回。
2.1.3偿债责任履行
2.1.3.1对合同义务仍由融资平台公司等原债务人承担的银行贷款,债务人要加强财务管理、拓宽偿债资金渠道、统筹安排偿债资金。债务人无法偿还到期银行贷款的,债务人与债权人可以平等协商通过债务展期等方式进行债务重组,也可以依法通过企业破产等市场化方式处置。政府作为出资人的,在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
2.1.3.2对按照2.1.2.2将相关偿还义务由原债务人转移给我市各级政府的银行贷款,各级政府应当通过预算安排、资产处置等多种方式积极筹措资金,偿还到期本金和利息。
2.1.3.3经市级政府部门或各区政府申请,市政府在债券置换政策期限内,发行政府债券置换2.1.3.2所列尚未偿还的银行贷款。如因政府债券未如期发行原因,导致银行贷款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置换的,各级政府继续承担偿还责任;如因债权人违约,导致银行贷款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置换的,由原债务人承担偿还责任。
2.1.3.4对2.1.3.2所列银行贷款本金,如在置换债券资金到位前到期,在保障支付需要的前提下,各级政府可以通过库款垫付,或与债权人协商将银行贷款适当延期至置换债券资金到位之时。
2.1.3.5对2.1.3.2所列银行贷款利息,在保证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的基础上,如预算确实不足以安排的,各级政府应当与债权人平等协商,依法按照市场化原则处置,经债权人同意后可以采取降低利率水平、利息挂账等方式处置。
2.2存量政府或有债务中的银行贷款
2.2.1存量担保债务中的银行贷款
2.2.1.1债务范围
2.2.1.1.1存量担保债务中的银行贷款:是指清理甄别认定的截至2014年末政府性债务中,已经纳入政府担保债务范围的银行贷款。其中,政府担保债务,是指由政府提供担保,当被担保人无力偿还债务时,政府需承担担保责任或相应民事赔偿责任的债务,下同。
2.2.1.2偿债责任界定
2.2.1.2.1 债务单位:融资平台公司等银行贷款的债务人依法承担银行贷款的偿债责任。
2.2.1.2.2地方政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条“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规定,除外国政府和国际经济组织贷款外,政府对银行贷款的担保无效。第七条“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根据以上规定,政府不具有除外债转贷之外的担保人资格,债权人接受政府担保存在过错。因此,除外国政府和国际经济组织贷款外,政府对银行贷款的担保过错承担适当民事赔偿责任,但最多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政府担保额小于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以担保额为限。
对于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外国政府和国际经济组织贷款,我市各级政府依法承担相关担保责任。
2.2.1.3偿债责任履行
2.2.1.3.1融资平台公司等银行贷款的债务人要加强财务管理、拓宽偿债资金渠道、统筹安排偿债资金。
2.2.1.3.2按照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三十一条,债务人将存款、现金、有价证券、交通工具等可以执行的动产和其他方便执行的财产偿还债务后剩余不能清偿的部分(下同),各级政府除对外国政府和国际经济组织贷款应当依法承担相关担保责任之外,最多在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二分之一金额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具体金额由政府、债权人、债务人参照政府承诺担保金额、财政承受能力等协商确定。
2.2.1.3.3政府赔偿可以依法定程序直接安排财政资金,也可以与债权人、债务人协商后采取用政府前期注入融资平台公司等债务人的资产抵扣等方式。各级政府履行民事赔偿责任后,保留对债务人的追偿权。
2.2.1.3.4对债务人偿还债务、政府履行民事赔偿责任等确有困难的银行贷款,债务人与债权人可以平等协商通过债务展期等方式进行债务重组,也可以依法通过企业破产等市场化方式处置。涉及公立学校、公立医院等公益事业单位以及水电气热等公用事业企业资产处置的,要坚持“严格依法、保障民生”的原则,不得影响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下同)。债务处置确实形成的损失,由各方协商处理或依法相应承担。
2.2.2存量救助债务中的银行贷款
2.2.2.1债务范围
2.2.2.1.1存量救助债务中的银行贷款:是指清理甄别认定的截至2014年末政府性债务中,已经纳入政府救助债务范围的银行贷款。其中,政府救助债务,是指政府不负有法定偿还责任,但当债务人出现偿债困难时,政府可能需给予一定救助的债务,下同。
2.2.2.2偿债责任界定
2.2.2.2.1 债务单位:融资平台公司等银行贷款的债务人依法承担银行贷款的偿债责任。
2.2.2.2.2地方政府:各级政府在法律上不承担救助债务的偿债责任,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实施一定救助,但保留对债务人的追偿权。
2.2.2.3偿债责任履行
2.2.2.3.1债务人要加强财务管理、拓宽偿债资金渠道、统筹安排偿债资金。
2.2.2.3.2 对公立学校、公立医院等公益事业单位以及水电气热等公用事业企业不能清偿的银行贷款本息,各级政府可以给予一定救助。具体救助金额由各级政府根据财政承受能力等确定。对其他企事业单位原则上不予救助。
2.2.2.3.3政府救助可以依法定程序直接安排财政资金,也可以与债权人、债务人协商后采取政府前期注入债务人的资产抵扣等方式。各级政府救助后,保留对债务人的追偿权。
2.2.2.3.4对债务人偿还债务、政府救助等确有困难的银行贷款,债务人与债权人应当依法按照市场化原则处理,可以平等协商通过债务展期等方式实施债务重组,也可以通过企业破产等方式处置。债务处置确实形成的损失,由各方协商处理或依法相应承担。
2.3融资平台企业债务中的银行贷款
2.3.1债务范围
2.3.1.1融资平台企业债务中的银行贷款:是指未纳入清理甄别认定的政府性债务范围,融资平台公司等债务单位举借的银行贷款。
2.3.2偿债责任界定
2.3.2.1债务单位:融资平台公司等银行贷款的债务人依法承担银行贷款的全部偿债责任。
2.3.3偿债责任履行
2.3.3.1融资平台公司等银行贷款的债务人要加强财务管理、拓宽偿债资金渠道、统筹安排全部偿债资金。
2.3.3.2债务人无法偿还到期银行贷款的,债务人与债权人可以平等协商通过债务展期等方式进行债务重组,也可以依法通过企业破产等市场化方式处置。涉及公立学校、公立医院等公益事业单位以及水电气热等公用事业企业资产处置的,要坚持“严格依法、保障民生”的原则,不得影响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下同)。政府作为出资人的,在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
3.建设—移交(BT)类债务
3.1存量政府债务中的BT类债务
3.1.1债务范围
3.1.1.1存量政府债务中的BT类债务:是指清理甄别认定的截至2014年末地方政府性债务中,已经纳入政府债务范围的BT债务、拖欠工程款等应付工程款类债务。
3.1.1.2 存量政府债务中的BT类债务余额:清理甄别认定截至2014年末地方政府性债务时,BT项目已经竣工决算的,按清理甄别认定的债务余额确定政府债务余额;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按决算认定的项目回购金额确定政府债务余额,但不得超过清理甄别已经认定的债务余额。
3.1.2偿债责任界定
3.1.2.1债务单位:融资平台公司等债务单位举借的BT类债务,由签订合同的债务人依法承担偿债责任。
3.1.2.2 地方政府:我市各级政府或其部门举借BT类债务的,由各级政府依法承担偿债责任。
3.1.2.3 偿债责任转移:对清理甄别认定为政府负有偿还责任债务的由3.1.2.1所列债务单位举借的BT类债务,经我市各级政府、债权人、债务人协商一致,可以按照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等有关规定分类处置:
凡债权人同意按照国家有关存量政府债务依法转化为政府债券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将相关债务置换为政府债券的,我市各级政府不得拒绝相关偿还义务转移。相关偿还义务转移给政府的,债务人应将政府前期注入支持债务人举债的补贴收入、资产或资产变现收入等返还给各级政府。
因债权人不同意在规定期限内将相关债务依法置换成政府债券,导致合同义务无法转移的,仍由债务人依法承担偿债责任,相关债务对应的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将由中央统一收回。
3.1.3偿债责任履行
3.1.3.1 对合同义务仍由融资平台公司等原债务人承担的BT类债务,原债务人要加强财务管理、拓宽偿债资金渠道、统筹安排偿债资金。债务人无法偿还到期BT类债务的,债务人与债权人可以平等协商通过债务展期等方式进行债务重组,也可以依法通过企业破产等市场化方式处置。政府作为出资人,在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
3.1.3.2 对合同义务由我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承担的BT类债务,以及按照3.1.2.3将相关偿还义务由原债务人转移给各级政府的BT类债务,各级政府应当督促债务人将政府前期注入支持债务人举债的补贴收入或资产变现收入等偿债,尚有不足的,通过预算安排、资产处置等多种方式积极筹措资金偿还。
3.1.3.3我市各级政府偿还3.1.3.2所列BT类债务,应当按照“边规范、边偿还”的原则组织重新审核,对BT回购款明显高于BT项目成本和合理利润的,要与债权人协商修订合同,相应核减政府债务余额。
3.1.3.4经市级政府部门或各区级政府申请,市政府在债券置换政策期限内,发行政府债券置换3.1.3.2所列尚未偿还的BT类债务。如因政府债券未如期发行原因,导致BT类债务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置换的,各级政府继续承担偿还责任;如因债权人违约,导致BT类债务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置换的,由原债务人承担偿还责任。
3.1.3.5 对3.1.3.4所列BT类债务本金,如在置换债券资金到位前到期,在保证支付需要的前提下,各级政府可以通过库款垫付,或者与债权人协商对BT类债务适当延期至置换债券资金到位之时。
3.1.3.6各级政府若偿还3.1.3.2所列BT类债务本金或利息可能影响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的,经与债权人协商,在保证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及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可以对尚未竣工项目暂停建设、终止合同,确需建设的通过其他低成本资金安排。
3.2存量或有债务中的BT类债务
3.2.1存量担保债务中的BT类债务
3.2.1.1债务范围
3.2.1.1.1存量担保债务中的BT类债务包括:清理甄别认定的截至2014年末地方政府性债务中,已经纳入政府担保债务范围的BT类债务。
3.2.1.2偿债责任界定
3.2.1.2.1债务单位:融资平台公司等BT类债务的债务人依法承担BT类债务的偿债责任。
3.2.1.2.2地方政府:按照担保法、担保法司法解释有关规定,政府对BT类债务的担保无效。政府对BT类债务的担保过错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最多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政府担保额小于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二分之一的,以担保额为限。
3.2.1.3偿债责任履行
3.2.1.3.1融资平台公司等BT类债务的债务人要加强财务管理、拓宽偿债资金渠道、统筹安排偿债资金。
3.2.1.3.2对债务人BT类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政府可以在最多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二分之一金额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具体金额由我市各级政府、债权人、债务人参照政府承诺担保金额、财政承受能力等协商确定。
3.2.1.3.3政府赔偿可以依法定程序直接安排财政资金,可以与债权人、债务人协商后采取用政府前期注入融资平台公司等债务人的资产抵扣等方式。政府履行民事赔偿责任后,保留对债务人的追偿权。
3.2.1.3.4对债务人偿还债务、政府履行民事赔偿责任等确有困难的BT类债务,债务人与债权人可以平等协商通过债务展期等方式进行债务重组,也可以依法通过企业破产等市场化方式处置。债务处置确实形成的损失,由各方协商处理或依法相应承担。
3.2.2存量救助债务中的BT类债务
3.2.2.1债务范围
3.2.2.1.1存量救助债务中的BT类债务:是指清理甄别认定的截至2014年末地方政府性债务中,已经纳入政府救助债务范围的BT类债务。
3.2.2.2偿债责任界定
3.2.2.2.1债务单位:融资平台公司等BT类债务的债务人依法承担BT类债务的偿债责任。
3.2.2.2.2地方政府:各级政府在法律上不承担救助债务的偿债责任,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实施一定救助,但保留对债务人的追偿权。
3.2.2.3偿债责任履行
3.2.2.3.1债务人要加强财务管理、拓宽偿债资金渠道、统筹安排偿债资金。
3.2.2.3.2对公立学校、公立医院等公益事业单位以及水电气热等公用事业企业不能清偿的BT类债务本息,各级政府可以给予一定救助。具体救助金额由各级政府根据财政承受能力等确定。对其他企事业单位原则上不予救助。
3.2.2.3.3政府救助可以依法定程序直接安排财政资金,也可以与债权人、债务人协商后采取政府前期注入债务人的资产抵扣等方式。各级政府救助后,保留对债务人的追偿权。
3.2.2.3.4对债务人偿还债务、政府救助等确有困难的BT类债务,债务人与债权人应当依法按照市场化原则处理,可以平等协商通过债务展期等方式实施债务重组,也可以通过企业破产等方式处置。债务处置确实形成的损失,由各方协商处理或依法相应承担。
3.3融资平台企业债务中的BT类债务
3.3.1债务范围
3.3.1.1融资平台企业债务中的BT类债务:是指未纳入清理甄别认定的政府性债务范围,融资平台公司等债务单位举借的BT类债务。
3.3.2偿债责任界定
3.3.2.1债务单位:融资平台公司等BT类债务的债务人依法承担BT类债务的全部偿债责任。
3.3.3偿债责任履行
3.3.3.1融资平台公司等BT类债务的债务人要加强财务管理、拓宽偿债资金渠道、统筹安排全部偿债资金。
3.3.3.2债务人无法偿还到期BT类债务的,债务人与债权人可以平等协商通过债务展期等方式进行债务重组,也可以依法通过企业破产等市场化方式处置。政府作为出资人的,在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
4.企业债券类债务
4.1存量政府债务中的企业债券类债务
4.1.1债务范围
4.1.1.1存量政府债务中的企业债券类债务:是指清理甄别认定的截至2014年末地方政府性债务中,已经纳入政府债务范围的企业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企业发行的各类债券。
4.1.2偿债责任界定
4.1.2.1债务单位:融资平台公司等债务单位举借的企业债券类债务,由债务人(发行人)依法承担偿债责任。
4.1.2.2偿债责任转移:对清理甄别认定为政府负有偿还责任债务的企业债券类债务,经我市各级政府、债权人、债务人协商一致,可以按照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等有关规定分类处置:
经我市各级政府同意,债务人可以通过召开债权人会议等方式,向债权人发出在规定期限内将企业债券类债务置换为政府债券、相应转移相关偿还义务的要约公告。凡债权人响应要约,同意按照国家有关存量政府债务依法转化为政府债券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将相关债务置换为政府债券的,我市各级政府不得拒绝相关偿还义务转移。相关偿还义务转移给政府的,债务人应将政府前期注入支持债务人举债的补贴收入、资产或资产变现收入等返还给各级政府。
因债权人不同意在规定期限内将相关债务依法置换成政府债券,导致合同义务无法转移的,仍由债务人依法承担偿债责任,相关债务对应的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将由中央统一收回。
4.1.3偿债责任履行
4.1.3.1 对合同义务仍由融资平台公司等原债务人承担的企业债券类债务,原债务人要加强财务管理、拓宽偿债资金渠道、统筹安排偿债资金。
4.1.3.2债务人无法偿还到期企业债券类债务的,按照市场化原则处理,也可以依法进行企业破产等。政府在对债务人的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
4.1.3.3 对按照4.1.2.2将相关偿还义务由原债务人转移给我市各级政府的企业债券类债务,各级政府应当督促债务人将政府前期注入支持债务人发债的补贴收入或资产变现收入等偿债,尚有不足的,通过预算安排、资产处置等多种方式积极筹措资金偿还。
4.1.3.4经市级政府部门或各区政府申请,市政府在债券置换政策期限内,发行政府债券置换4.1.3.3所列尚未偿还的企业债券类债务。如因政府债券未如期发行原因,导致企业债券类债务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置换的,各级政府继续承担偿还责任;如因企业债券类债务管理政策变化,导致企业债券类债务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置换的,由原债务人承担偿还责任。
4.1.3.5对4.1.3.4所列企业债券类债务本金,如在置换债券资金到位前到期,在保证支付需要的前提下,各级政府可以通过库款垫付。
4.1.3.6 对4.1.3.3所列企业债券类债务利息,各级政府在保证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的基础上,如预算确实不足安排的,依法按照市场化原则处置,经债权人会议同意可以协商采取降低利率水平、利息挂账等方式处置。
4.2存量或有债务中的企业债券类债务
4.2.1存量担保债务中的企业债券类债务
4.2.1.1债务范围
4.2.1.1.1政府担保债务存量中的企业债券类债务:是指清理甄别认定的截至2014年末地方政府性债务中,已经纳入政府担保债务范围的企业债券类债务。
4.2.1.2偿债责任界定
4.2.1.2.1债务单位:融资平台公司等企业债券类债务的债务人依法承担企业债券类债务的偿债责任。
4.2.1.2.2地方政府:按照担保法、担保法司法解释有关规定,政府对企业债券类债务的担保无效。政府对企业债券类债务的担保过错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最多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政府担保额小于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二分之一的,以担保额为限。
4.2.1.2.3依法界定政府责任后,应当及时告知债务人,由债务人向市场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4.2.1.3偿债责任履行
4.2.1.3.1融资平台公司等企业债券类债务的债务人要加强财务管理、拓宽偿债资金渠道、统筹安排偿债资金。
4.2.1.3.2对企业债券类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各级政府可以在最多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二分之一金额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具体金额由政府、债权人、债务人等参照政府承诺担保金额、财政承受能力等协商确定。
4.2.1.3.3政府赔偿可以依法定程序直接安排财政资金,也可以与债权人、债务人协商后采取用政府前期注入融资平台公司等债务人的资产抵扣等方式。各级政府履行民事赔偿责任后,保留对债务人的追偿权。
4.2.1.3.4对债务人偿还债务、政府履行民事赔偿责任等确有困难的企业债券类债务,鼓励债务人按照企业债券类债务有关管理政策进行债务重组,也可以依法通过企业破产等市场化方式处置。债务处置确实形成的损失,由相关各方协商处理或依法相应承担。
4.2.2存量救助债务中的企业债券类债务
4.2.2.1债务范围
4.2.2.1.1存量救助债务中的企业债券类债务:是指清理甄别认定的截至2014年末地方政府性债务中,已经纳入政府救助债务范围的企业债券类债务。
4.2.2.2偿债责任界定
4.2.2.2.1债务单位:融资平台公司等企业债券类债务的债务人依法承担企业债券类债务的偿债责任。
4.2.2.2.2地方政府:各级政府在法律上不承担救助债务的偿债责任,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实施一定救助,但保留对债务人的追偿权。
4.2.2.3偿债责任履行
4.2.2.3.1债务人要加强财务管理、拓宽偿债资金渠道、统筹安排偿债资金。
4.2.2.3.2对水电气热等公用事业企业不能清偿的企业债券类债务本息,各级政府可以给予一定救助。具体救助金额由各级政府根据财政承受能力等确定。对其他企业原则上不予救助。
4.2.2.3.3政府救助可以依法定程序直接安排财政资金,也可以与债权人、债务人协商后采取政府前期注入债务人的资产抵扣等方式。各级政府救助后,保留对债务人的追偿权。
4.2.2.3.4对债务人偿还债务、政府救助等确有困难的企业债券类债务,鼓励债务人按照企业债券类债务有关管理政策进行债务重组,也可以依法通过企业破产等市场化方式处置。债务处置确实形成的损失,由相关各方协商处理或依法相应承担。
4.3融资平台企业债务中的企业债券类债务
4.3.1债务范围
4.3.1.1融资平台企业债务中的企业债券类债务:是指未纳入清理甄别认定的政府性债务范围,融资平台公司等债务单位举借的企业债券类债务。
4.3.2偿债责任界定
4.3.2.1债务单位:融资平台公司等企业债券类债务的债务人依法承担企业债券类债务的全部偿债责任。
4.3.3偿债责任履行
4.3.3.1融资平台公司等企业债券类债务的债务人要加强财务管理、拓宽偿债资金渠道、统筹安排全部偿债资金。
4.3.3.2债务人无法偿还到期企业债券类债务的,按照市场化原则处理,也可以依法进行企业破产等。政府在对债务人的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
5.信托类债务
5.1存量政府债务中的信托类债务
5.1.1债务范围
5.1.1.1存量政府债务中的信托类债务:是指清理甄别认定的截至2014年末地方政府性债务中,已经纳入政府存量债务范围的信托类债务。
5.1.2偿债责任界定
5.1.2.1债务单位:融资平台公司等债务单位举借的信托类债务,由债务人依法承担偿债责任。
5.1.2.2 地方政府:我市各级政府或其部门举借的信托类债务,由各级政府依法承担偿债责任。
5.1.2.3 偿债责任转移:对清理甄别认定为政府负有偿还责任债务的由5.1.2.1所列债务单位举借的信托类债务,经我市各级政府、债权人、债务人协商一致,可以按照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等有关规定分类处置:
经各级政府同意,债务人可以向债权人发出在规定期限内将信托类债务置换为政府债券、相应转移相关偿还义务的要约公告。凡债权人响应要约,同意按照国家有关存量政府债务依法置换为政府债券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将相关债务置换为政府债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