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失效】
鲁财农〔2018〕5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2020年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2020-12-24 )规定,继续有效,有效期至2023年11月16日
USHUI.NET®提示:根据《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2023年下半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鲁财法〔2023〕7号》规定,到期失效
各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水利局,各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水利局:
为规范和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
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 ( 国发〔2006〕17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 财农〔2017〕128号
)等有关规定,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向我们反馈。
山 东 省 财 政 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 东 省 水 利 厅
2018年10月16日
山东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
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 ( 国发〔2006〕17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 财农〔2017〕128号
)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分配给我省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资金、国家核定我省移民人口指标盈余产生的资金、我省因移民人口自然变化产生的资金。项目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项目资金使用管理遵循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绩效管理、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三条 项目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管理。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确定项目资金分配方案并分配下达资金,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指导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加强项目资金管理等工作。
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及市、县(市、区)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项目资金用于支持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及经济社会发展,不得用于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购置、楼堂馆所建设、偿还债务等支出。具体支出范围包括:
(一)基本口粮田及配套水利设施建设。
(二)交通、供电、通信和社会事业等基础设施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