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重点项目分级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政办〔2013〕4 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驻闽各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重点项目分级分类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月5日
省重点项目分级分类管理办法
为加强省重点项目的建设管理和协调推进工作,确保重点项目建设年度目标任务顺利完成,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省重点项目的分级和分类
(一)省管项目和市管项目。省有关单位(包括中央驻闽机构、在闽央属企业,下同)负责建设的项目,跨设区市项目及铁路、高速公路项目列为省管项目,由省有关部门(单位)为主负责推进,项目实施情况作为考核省有关部门(单位)的依据;其余项目按属地管理原则列为市管项目,由各设区市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为主负责推进,项目实施情况作为考核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的依据。
(二)考核类项目和服务类项目。国有控股或相对控股的项目以及特许经营的民营和外资项目列为考核类项目,即对此类项目建设单位的年度目标完成情况和参建单位的业绩信誉情况进行年度考评;其余项目列为服务类项目,不进行年度考评。
二、省重点项目分级管理和建设单位职责
(一)分级管理单位职责。省有关单位和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作为重点项目分级管理单位,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跟踪、检查、监督所管项目进展情况,及时协调解决项目推进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对项目投资完成等进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及时将实施进展情况报送省重点办和有关单位;
2.配合省重点办抓好相关项目协调、检查、监督等工作,开展考核类项目建设单位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参建单位业绩信誉情况考评工作;
3.全面推行标准化管理,督促项目建设单位依法依规、认真执行工程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落实主要设备材料采购甲供甲控工作;
4.加强沟通联系,对于本级职能内无法解决的问题,应及时报告省重点办和省相关职能部门。
(二)建设单位职责。项目建设单位(或筹建、代建单位,下同)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职责:
1.严格执行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相应的责任体系,认真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质量安全监督制、廉政建设责任制以及各类验收制度,切实落实和谐征迁和解决企业工资拖欠等相关要求;
2.精心组织,科学调度,有序加快推进项目实施,确保按计划完成目标任务;
3.切实加强和落实工程建设中的进度衔接、投资控制、质量保证和安全生产等措施,及时排查各种质量和安全隐患,杜绝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4.全力实施标准化管理,加强工程建设规范化管理,落实主要设备材料采购甲供甲控工作;
5.认真做好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劳动安全卫生“三同时”工作,落实节能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各项措施;
6.指定专人按时按要求向省、市重点办及有关部门报送项目推进情况、存在问题、需要协调解决的事项以及项目信息报表等材料;
7.考核类项目的建设单位,还应按省重点办要求组织参建单位进行业绩信誉考评工作,并将考评意见及时报告省、市重点办。
三、落实省重点项目年度工作目标任务
(一)分解任务。每年年初,由省发展改革委、重点办根据省政府批准的年度重点项目建设总体计划安排,负责分解下达分级分类管理项目名单和年度工作目标及责任单位。
(二)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