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资委关于印发所出资企业改制工作程序的通知
闽国资企改〔2011〕21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国资委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 闽国资法规〔2014〕57号)规定,继续有效并需适时修改
各所出资企业:
为转变监管方式,提高企业管理决策效率,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我委对所出资企业改制工作程序进行了修改,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Ο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省政府国资委所出资企业改制工作程序
为加快推进企业改革步伐,进一步规范企业改组改制工作,促进国有资产布局和结构调整,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国务院办公厅《
转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 ( 国办发〔2003〕96号)、《
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 国办发〔2005〕60号)精神,特制定如下工作程序:
一、企业改制行为的确认
企业改制可采取重组、联合、兼并、合资、转让国有产权、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多种形式进行。
企业提出改制申请的,要提供以下材料:企业基本情况,改制原因和形式,国有资产处置意见,人员安置方式,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等。
所出资企业、重要子企业提出的改制申请,由所出资企业上报省政府国资委批准;所出资企业其它企事业单位的改制申请,由所出资企业批准。
二、改制企业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
企业改制行为经批准后,改制企业即可按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工作。
企业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应选聘具备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可选聘同一家会计师事务所。企业前三个完整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未经审计的,应一并进行审计。凡改制为非国有控股公司或国有资本全部退出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不得以财务审计代替离任审计。离任审计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政府国资委关于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的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应按照国务院国资委《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规程》(国资评价〔2003〕73号)等相关规定执行。清产核资专项审计中介机构选定后,企业必须在15个工作日内制定清产核资具体实施方案并填列备案表报省政府国资委备案。
改制企业资产评估应按照《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和省政府国资委关于企业资产评估有关规定执行。
改制企业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的中介机构选择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省政府国资委关于选聘中介机构管理办法执行。
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的,其经营管理者不得参与转让国有产权的决策、财务审计、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及底价确定等重大事项。
三、改制方案的制订
企业改制包括转让国有控股、参股企业的国有股权或者通过增资扩股来提高非国有股的比例等行为,必须制订改制方案。改制方案由改制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或其委托的中介机构制订,也可委托改制企业制订。但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企业职工转让国有产权以及改制为非国有控股企业的,应由改制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或其委托的中介机构制订。
改制方案必须根据清产核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