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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与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与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建建〔2006〕5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13年度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闽建法〔2013〕100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设区市建设局、房管局、公用局:

为规范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与维护活动,根据《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与维护管理办法》,并报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与维护管理办法

福建省建设厅
二○○六年十一月一日

附件:
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与维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以下简称供配电设施)建设与维护活动,确保电网的安全可靠运行和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用电,根据《建筑法》、《电力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供配电设施建设与维护的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供配电设施是住宅小区的配套设施,是指上级电源出线至住宅楼或公建设施的电能计量装置的所有供配电设施。
  第五条供配电设施工程是住宅小区整体建设工程的组成部分,其建设应遵循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按规定实行招标投标,按国家标准规范设计、施工、监理和验收,确保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及供电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保证用户的正常生活用电。
  第六条新建住宅小区必须建设永久性供配电设施,并与建设项目统一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招标投标、同步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第七条供配电设施工程所使用的电气产品质量必须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八条供配电设施工程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设计、施工、监理。
  第九条供配电设施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办理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监督登记手续。
  第二章工程建设准备
  第十条新建住宅小区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建设单位应与供电部门就供电可能性、用电容量和供电条件等达成原则性协议。
  第十一条供电部门应参加当地城建规划部门组织召开的住宅小区管线综合会审会议,对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提出建议。
  第十二条新建住宅小区建设项目获得批准后,建设单位应提供有关资料到供电部门办理永久性用电申请手续;供电部门应根据建设项目的负荷性质、用电容量、供电方式、工程特点和地区供电条件,与建设单位协商确定供电方案,并在下列规定时限内出具供电方案意见书。
  自受理用电申请之日起,低压电力的工程项目不超过10个工作日;高压单电源的工程项目不超过30个工作日,高压双电源的工程项目不超过60个工作日。
  第三章工程设计
  第十三条新建住宅小区方案设计阶段,建设单位应将供配电设计方案送供电部门,供电部门应在收到供配电设计方案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第十四条设计单位应按照确定的供电方案,根据现行的国家标准和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严格按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进行设计,并对设计的质量负责。
  第十五条施工图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交付施工。
  施工图一经审查合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设计。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进行涉及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及改变供配电系统及变压器容量的,均视为重大变更,必须向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报审。
  第十六条供配电设施工程设计若分包给非建筑工程主体设计单位设计时,其施工图应经建筑工程主体设计单位审核。
  第四章工程招标投标
  第十七条供配电设施工程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招标投标,择优选择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十九条供配电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五章工程施工
  第二十条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确定工程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项目经理全面负责施工过程中的现场管理,建立施工现场管理责任制,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施工中应严格执行现行的国家标准规范,严格按图施工,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对供配电设施工程的电气产品进行进场检验,检验结果须经专业监理工程师签认。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电气产品,不得用于工程。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工程质量责任制和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强化施工质量过程控制,保证各工序质量达到验收规范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高低压电气设备、布线系统及继电保护系统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规定进行试验调整和交接试验,调试单位应出具试验调整和交接试验报告。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应按照现行的国家标准规范和《福建省建筑工程文件管理规程》的规定,编制、整理、归档有关工程技术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