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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通知
闽政办〔2005〕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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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湿地是我国重要的国土资源和自然资源,在生态安全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我省地处祖国东南沿海,湿地资源十分丰富,近年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湿地保护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50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湿地的保护和管理工作,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就加强湿地保护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对加强湿地保护管理重要性的认识

  湿地与森林、海洋并称为全球三大生态系统。湿地不仅具有强大的经济功能,而且具有涵养水源、净化水质、蓄洪防旱、调节气候、促淤造陆和维护生物多样性等重要生态功能。健康的湿地生态系统,是国家生态安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保护湿地,对于维护生态平衡,改善生态环境,实现人与自然和谐,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和全面小康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湿地在生态建设和促进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科学的发展观,按照“五个统筹”的要求,正确处理好湿地保护与开发利用、近期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切实抓紧抓好湿地保护工作,绝不能以破坏湿地资源、牺牲湿地生态功能为代价换取短期经济利益。

  二、采取措施,坚决制止各种随意侵占和破坏湿地的行为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坚持保护优先的原则,对现有自然湿地资源实行普遍保护,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所辖区域自然湿地的监管,组织力量对违法占用、开垦、填埋以及污染自然湿地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坚决制止和打击各种破坏湿地、侵占湿地的违法行为。一是对已具备国际重要湿地保护价值、已列入国家重要湿地和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的重要栖息地,以及位于湿地自然保护区的湿地,禁止开垦占用或随意改变用途。二是在湿地自然保护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以及影响珍稀水禽等物种栖息繁衍的任何项目与设施。三是对涉及向自然湿地区域内排污或改变自然湿地状态,以及建设项目占用自然湿地的,建设单位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生态影响评价,有关行政部门要依法严格审批。四是对未经审批开垦占用、破坏湿地资源或改变自然湿地用途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努力恢复湿地的自然、生态特性和生态功能。对重要湿地生态造成严重破坏的,要依法追究审批、监管责任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三、进一步加大湿地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力度,促进湿地保护管理工作健康发展

  建立自然保护区是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系统的最有效措施。努力扩大湿地保护面积是当前湿地保护管理工作的首要任务。各地要根据资源状况,从抢救性保护的要求出发,加大湿地自然保护区的划建和续建力度。要加强对已建的环厦门岛、漳江口、晋江深沪湾、九龙江口、泉州湾、平潭三十六脚湖、屏南鸳鸯溪、东山珊瑚、长乐海蚌、宁德官井洋等湿地自然保护区的建设,提高保护水平,积极创造条件申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或申请列入国际重要湿地名录;争取尽快把处于闽江口、福清湾、三都湾、兴化湾、福宁湾、沙埕港、漳浦菜屿列岛、诏安湾等处的重要湿地,建成省级自然保护区,其中闽江口、福清湾、三都湾等地要努力建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其他暂不具备建立省级自然保护区的自然湿地,要因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