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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勘察设计资质管理的通知

天津市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勘察设计资质管理的通知
建设[2010]550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勘察设计资质管理,严格执行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分级标准和相关注册执业管理规定,维护我市勘察设计行业市场秩序,现将相关要求和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更换新证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截至2010年4月1日,我市已完成设计资质换证工作,凡符合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单位,均换发了新版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持有旧版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不得承接新的设计任务。

二、各勘察设计单位应做好执业人员变更注册关系的管理,不得出现恶意变更现象。我委将加强动态监管,凡因转出注册人员而不再满足相应资质标准要求的勘察设计单位,在办理转出注册人员手续的同时,下发限期整改通知,整改期满仍不满足要求的,撤回其勘察设计资质证书。

三、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规定》和《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的规定,取得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可从事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相应建设工程的总承包业务、项目管理和相关技术与管理服务。

四、建筑、结构和机电专业设计事务所,可对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