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土地房产管理局关于农村土地房屋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厦土房〔2000〕0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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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我市农村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工作中出现了一些具体问题,已影响到该项工作的工作效率及工作进度,现提出如下一些具体处理意见,供实际工作中参照执行。
一、随着我市农村登记发证工作的开展,部分已初始登记的土地房屋,已开始被权属人作为抵押物向银行机构申请抵押贷款,
目前,农村房屋他项权登记发证的工作应及时开展。根据厦土房[1999]014号文《关于农村登记发证工作的实施意见》,农村房屋抵押合同的鉴证由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他项权登记发证由各土地管理所办理(岛外他项权登记由各土地分局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安排)。
鉴于农村土地房屋权属的特殊性,在权属人以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村镇企业的厂房或者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权进行他项权登记时,各登记机构应在他项权证上注明:“抵押权
人在处分抵押物时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集体土地上土地房屋转移的有关规定。处分抵押物时,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的性质和原土地用途。”
农村村民因处分抵押物而丧失房屋的,今后不得再申请新的宅基地建房。
二、解放初期土地改革后向农村居民颁发《土地房产所有证》时,由于房屋产权人散居海外等种种原因,产权虽明确为共有业,但无法明确共有人姓名及人数,仅注明“共有领证人×××”,这为当前换发新证带来了相当的困难。遇到此类情形时,业主若能提供其共有人的合法有效证明及村委会证明的,应由土地所召开现场调查会落实具体情况,并经登报公告,满一个月无异议的,可按证明材料办理共有土地房屋权属证书;业主无法提供其共有人合法有效证明材料的,仍按共有业换发新证,备注栏中注明:“共有业、共有人不明”字样;若经法院判决明确共有人姓名或法院宣告共有人失踪的,以法院判决为依据办理土地房屋权属证书。
三、岛内各土地管理所接受村民《土地房产所有证》遗失申报后,应以原《厦门市禾山区户地原图》作为确权的主要参考资料,禾山区户地原图标注业主姓名的,经核对遗留房产、四邻情况并登报声明后,按标注业主姓名对存留房产确权;禾山区户地原图标明宅基地但漏标业主姓名的,应由村委会出具证明,集中申报,由土地所核对遗留房产、四邻情况并召开现场调查会,经登报声明后对未翻建、改建的存留房产确权;禾山区户地原图标注的业主原有房产在解放后的土地改革中由政府没收后分配给贫雇农居住的,应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由土地所召开现场调查会,按土地后的实际情况确权。
此类情况确权后,权属人健在的,向权属人颁发农村土地房屋权属证书;权属人已死亡的,向申请人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