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事厅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公安厅关于做好我省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人发〔2008〕6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1979-2014年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闽人社发〔2017〕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设区市人事局、教育局、公安局,省直和中央在闽单位人事(干部)处,各中等职业学校,各有关人才中介机构:
为适应我省中等职业教育招生和就业制度改革需要,进一步完善和规范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管理,促进中等职业教育毕业生充分就业,更好地服务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的决定》和教育部《关于加快发展中等职业教育的意见》(教职成[2005]1号)精神,决定从2008年起将我省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统一纳入全省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现就做好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报到证办理对象和范围
(一)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办理对象和范围是福建省内由国家或社会力量举办的中等职业学校,按照我省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计划招收的具有学籍,2008年以后(含2008年)毕业,需要申领就业报到证的学生。
(二)从2008年8月1日起全省统一使用由福建省人事厅印制的《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以下简称《报到证》,见附件1)。
(三) 2007年以前(含2007年)持有原《福建省普通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的中等职业学校待就业毕业生,仍按照省人事厅关于毕业生就业管理有关规定和省公安厅、省人事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户口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公综[2007]563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办理就业及落户手续。对申请遗失补办《报到证》的毕业生,将按规定给予重新签发《报到证》。
二、报到证签发手续和办理程序
(一)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在毕业离校时已经落实就业单位,需要申领《报到证》的,由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凭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其中到民营和非公企业就业的可委托人事代理机构办理)签订的《就业协议书》(见附件2)或《公务员录用通知书》、事业单位聘用毕业生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按学校隶属关系分别到省人事厅或设区市人事局,统一办理《报到证》签发工作(须按照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电子学籍档案核实生源)。
(二)未落实就业单位的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在毕业后五年内落实就业单位,需要申领报到证的,持《中等职业教育毕业证书》、毕业生个人申请、学校介绍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其中到民营和非公企业就业的可委托人事代理机构办理)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或《公务员录用通知书》、事业单位聘用毕业生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按学校隶属关系分别到省人事厅或设区市人事局办理《报到证》签发手续。
三、毕业生档案管理和户口迁出、迁入程序
(一)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离校时已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档案相应转至就业单位主管部门或人事代理机构;离校时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档案转回生源所在地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免费保管两年。
(二)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户口迁移手续,仍按省公安厅、人事厅、教育厅下发的《办法》规定办理。毕业生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