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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的通知

岛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的通知
青医保字〔2022〕45号


各区、市医疗保障局,各定点医药机构:

为确保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资金的合规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家、省、市医保有关政策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个人账户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严格落实执行。

一、个人账户的建立及使用范围

(一)个人账户的建立。个人账户是医保经办机构为参保职工设立的医疗保险专用账户,用于记录、存储个人账户资金。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将个人账户资金记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个人账户资金归个人所有,滚存积累,超支不补,可以按照规定继承。

(二)个人账户的使用范围。个人账户资金主要用于参保人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以下费用支出:

1.在定点医药机构就医发生的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2.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国药准字号)、中药饮片(按照国家药品标准或省级炮制规范炮制的中药饮片等)、医疗器械(含医疗耗材,械注字号、械备字号)以及消毒用品(卫消字、卫消证字)等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3.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长期护理保险、政府指导的普惠型商业医疗保险等的个人缴费。

4.其他符合社会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费用支出。

个人账户资金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支出。

(三)参保人在青岛市以外地区已经开通异地联网结算或异地个人账户支付的定点医药机构,可按规定使用个人账户资金。

(四)参保人按规定应缴纳的职工大病保险费、长期护理保险费,以及其他按规定应从个人账户列支的费用,由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从参保人个人账户中代扣代缴。

二、个人账户资金管理

(一)个人账户资金按以下标准计息:当年记入部分,按结息日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个人账户资金本息(当年个人账户日均余额必须大于或等于该账户上年结转的账户余额本息),按结息日银行3个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计息。个人账户结息日为每年12月31日。

(二)参保人员调离青岛市行政区域时,可将个人账户资金余额转入其本人指定的银行金融账户。

(三)已经办理医保异地长期居住的人员以及出国(境)定居存续社会医疗保险关系人员,由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提出申请,经医保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后,按规定将其个人账户资金划入本人指定的银行金融账户。

(四)参保人员终止医疗保险关系,以及其他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可办理个人账户资金一次性支取的,可由本人或其委托人(参保人死亡的,由其继承人或所在单位)申请办理个人账户资金余额一次性支取手续。

三、加强定点医药机构管理

(一)定点医药机构应按照医保服务协议约定配备医保POS终端和操作人员,按规定为参保人提供个人账户消费服务,严禁挪用或向其他医药机构出借医保POS终端。

(二)医保经办机构按月将参保人在定点医药机构消费的个人账户资金拨付给各定点医药机构。定点医药机构卡金对账不平的,应持对账单到医保经办机构进行卡金对账。

(三)定点医药机构应严格执行个人账户资金使用范围规定。严禁为参保人兑换现金或变相提取现金,严禁以就诊卡、会员卡、积分卡等形式转移、套取个人账户资金,严禁为参保人使用个人账户资金购买日用品等范围外商品。

(四)参保人在定点医药机构使用个人账户资金时,定点医药机构应认真进行身份核实,发现非本人使用时应登记其有效身份证件及联系方式。因未认真核实身份或未按规定登记信息造成参保人个人账户资金损失的,由定点医药机构负责赔偿。

(五)定点医药机构发生各种违规使用医保POS终端和违规消费个人账户资金的行为,由医保经办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和医保服务协议约定严肃查处。

对非定点医药机构借用医保POS终端的,医保经办机构一年内不予受理其定点申请。

四、其他

(一)各区市医保部门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完善管理机制,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规范和加强个人账户管理和经办工作,确保定点医药机构提供规范的医保服务,保障参保人权益,维护医保基金安全运行。

(二)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