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货物期货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豫国税函发〔1994〕10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4号》规定,全文废止
郑州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244号《
关于下发<货物期货征收增值税具体办法>的通知》下发后,有关单位不断询问对货物期货征收增值税的具体政策。为了有利于这一征税规定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征税范围
对货物期货征收增值税的范围,仅限于进入期货市场交易的各种农业产品和工业品。
二、纳税环节
货物期货缴纳增值税的环节为期货货物的实物交割环节和在交易所有组织的仓单转让环节。
三、适用税率与免税规定
根据国家规定,小麦、玉米、大豆、绿豆、花生等农业产品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工业产品适用17%的税率,对豆粕等饲料在1995年底前暂免征收增值税。
四、计税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为货物的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简称不含税价格)。目前以期货货物交割配对日的结算价和仓单转让买卖双方协商价或拍卖成交价为含税价格,在计征增值税时,要将其换算为不含税价格。公示为:
含税价格
不含税价格= ----------
1+税率
五、增值税计算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