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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潍坊市教育局关于规范我市中等及以下学历教育民办学校收费行为的通知【全文废止】

潍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潍坊市教育局关于规范我市中等及以下学历教育民办学校收费行为的通知【全文废止】
潍发改物价〔2019〕20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潍坊市发改委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22年3月17日》规定,现行有效,有效期至2024年5月23日

USHUI.NET®提示:根据 潍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我市中等及以下学历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潍发改价格〔2022〕389号定,自 2022 年 9 月 1 日起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发改局、教体局,市属各开发区经发局(市场监管局)、教育局(社会事业局、教体局、文教局、社管中心):
为规范我市中等及以下学历教育民办学校(以下称民办学校)收费行为,保障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 鲁政发〔2018〕15号)《山东省定价目录》等有关规定,现就规范我市民办学校收费行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分类收费政策及管理权限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 鲁政发〔2018〕15号)规定:非营利性中等及以下民办学历教育、非营利性民办学前教育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其中:中等及以下学历教育收费标准由各市人民政府制定;学前教育收费标准由各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其他民办学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具体收费标准由学校自主确定。
结合我市实际,自2018年5月30日起,我市辖区内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育收费标准由市价格、教育主管部门制定;非营利性民办学前教育收费标准由县(市、区)价格、教育主管部门制定;其他民办学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具体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