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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教育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教育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价费〔2009〕16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失效)和拟修改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浙发改法规〔2022〕316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发改法规〔2024〕311号规定,废止和失效。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各高等学校:

  现就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教育收费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完善高中择校生“三限”政策。各地要严格执行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的“三限”政策,认真落实国家有关“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收取择校费后一律不准再收取学费”和“择校费必须一次性收取”的规定。从2009年秋季新生入学起,对一次性收取的择校费标准高于3万元的,一律降低到3万元以内;低于3万元的不得提高。各地公办学校不得变相通过以民办学校名义招生到公办学校就读,也不得以挂读等名义招收计划以外的学生,并收取挂读费等费用。

  二、严禁中小学举办各类收费补习班。中小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活动,必须纳入学校的正常教学活动范围,不得以任何名义另行收费。基础教育阶段学校不得利用本校或其他学校教育、教学场地等资源举办面向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