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财政局 中共厦门市委组织部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务活动费用开支管理有关问题的解答(四)》的通知
厦财行〔2022〕7号
各有关单位:
针对我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务活动费用开支管理规定实施过程中,有关部门和人员反映的一些具体问题,我们制定了《厦门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务活动费用开支管理有关问题的解答(四)》。现予以印发,请自印发之日起遵照执行。
附件:厦门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务活动费用开支管理有关问题的解答(四)
厦门市财政局 中共厦门市委组织部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9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财政局办公室 2022年9月9日印发
附件
厦门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务活动费用开支管理有关问题的解答(四)
一、差旅费
1.聘请离退休人员协助专项工作或邀请离退休人员担任师资的,如何执行差旅费标准?
经批准,聘请离退休人员协助专项工作的,其差旅费用参照离退休时的职务或职称标准执行,并按规定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邀请离退休人员担任师资的,其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参照离退休时的职务或职称标准执行,并由邀请单位承担。
2.被中央、省有关部、委、厅、局抽调协助开展专项工作或跟班学习的,相关费用如何报销?
经批准,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中央、省有关部、委、厅、局抽调协助开展专项工作或跟班学习的,凭中央、省有关部、委、厅、局公函,往返两地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报销(其中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往返各1天计发),每2个月报销不超过1次,一往一返计1次。抽调工作期间,食宿费原则上由抽调单位负责,确需自行安排食宿的,由所在单位在市直机关差旅费开支标准限额内据实报销住宿费,同时按每人每天100元发放伙食补助费,不再报销